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当今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又一重要载体。在当今时代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者,应该去了解、学习和掌握网络的一些基本知识及应用方法,发挥网络在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服务作用。
充分认识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宣传普及法治文化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保障改革、稳定、发展大局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而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在深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
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在全体公民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普法教育,是一个重大的创举,在世界上也没有先例。从方式上讲,除要运用以往创造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外,还要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要,运用网络媒体开展普法,就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充分运用网络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适应形势,提高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类正走向信息时代。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的出现,是信息传播技术领域的一次革命,对社会生活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年会提出了第四媒体的概念,将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作为与报刊、广播、电视并列的一种媒体。因互联网络具有全球性、形象性、灵活性和交互性的特点,使得通过网络进行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题材广泛、即时性强、受众多,辐射面广。主动把握和利用这一媒体,必将为新时期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舆论宣传,积极发展,充分运用,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不断增强网上宣传的影响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对外宣传的新渠道”。这一要求不仅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利用网上宣传题材广泛的特点,我们可以用丰富多样的题材内容宣传法制;利用网络实效性强的特点,我们可以将最新的法制信息即时地传送给网络受众;利用网络辐射面广和交互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得到网络受众的信息反馈,使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效果和影响最大化。 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加强对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会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会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加强对外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通过网络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加强对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重要方法之一。互联网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受众遍及全球各地。谁利用得充分,谁利用得有效,谁就能掌握主动权,占领舆论的制高点。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国外网民会更加注重从我国的网站获取信息。这也有利于向国外全面、及时地宣传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成就,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增进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了解和理解,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网络教育的优势
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这三大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又被称为“第四媒体”,是一种具有鲜明特性的新媒体。它最鲜明的特性,就是快捷、丰富、互动、易存储、可检索等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优势:
传播时间上的自由性。报纸传播新闻。通常是以天为单位的,受出版与发行时间的制约极为明显。往往滞后于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播和电视播报新闻,尽管在时效上比报纸可以更快,但毕竟受播出时段的制约,尽管在必要时可以搞现场直播,但为此所要做的准备工作颇费时。相比之下,网络在传播时间上具有明显的自由、快捷的特点,可以轻易做到即时滚动发布各类新闻。近年来,在国内外许多重大新闻,特别是突发性新闻报道上打响第一枪的,已经不再是电视、广播,更不是报纸,而是互联网站。在第一时间发布后随即进行实时滚动报道,做得最频繁、最成功的,也是互联网站。传播时间上的自由性还表现在传播本身的可往复性。广播、电视的听众、观众错过了收听、收看时间,很难回过头来再听再看;报纸的情况好一些,但与网络的易于检索、特别是大时间跨度的检索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人们只要愿意,随时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传播空间上的无限性。网络媒体传播空间不分地域,没有疆界,可以说,全球互通互联的电子网络有多大,网络媒体的传播空间就有多大。传播空间的无限广阔,这是报纸等传统媒体望尘莫及的。它传播空间的无限性,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网络媒体本身在新闻和信息容量上的无限性。它所具有的海量信息,是任何传统媒体所无可比拟的。由于信息存储空间的优势,借助于搜索和链接功能,网站做新闻,可以比任何传统媒体做得更丰富,更饱满,更精彩。网民看新闻,不仅可以看这条新闻本身,而且可以查看相关报道、相关网页,还可以访问相关网站。这个特点使网络的整体展示影响力比较大。报纸的版面是有限的,电视也受时间的限制。而网络则可以更大篇幅地展示普法的各种信息。比如说建一个法律法规库,它的容量任何其他形式的媒体都不容易承载,而对于互联网就变得很容易、很便捷,你想查一个关于法治文化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随时上网都可以轻松得到。另外,我们要开展一项法律法规的普法活动,对事件进行整体宣传,利用网络就可以进行较长时间的策划和推动,可以有很多单位一起参与,声势可以搞得很大,这样对网民学习法律知识很有帮助。而且网络上相对很自由,有什么案件,你有什么想法,在网络上都可以讨论,所取得的效应将是巨大的。
传播方式上的多样性。比之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更大的特性在于其传播方式的灵活多样性。这方面的变革可以说是革命性的,也是最具魅力的。主要有三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交互传播。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通常是单向的,编读双方无法随时随地进行双向沟通。而网络媒体既可以是单向传播,也可以双向(编读之间)甚至多向(编读之间、读读之间)传播。信息的传播具有很强的交互性,网民与网站之间、网民与网民之间可以利用聊天室、网络电话等工具即时沟通,实现互动。对新闻内容也可以随时展开讨论,还可以举行网络会议等等。二是多媒体传播。网络媒体可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于一体,是地地道道的多媒体。国内大多的网站已推出了视频节目。三是个性化传播。报纸和广播、电视毕竟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众传播,你在上面所看到或听到的内容同其他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媒体所看到或听到的东西是一样的,报纸不可能为你单独出版,电台和电视台也不可能播送只供你一个人收听、收看的节目。然而,它们所做不到的这些,网络媒体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在网上,你可以依己所好,订阅自己喜欢看的新闻类别、邮件列表,定制自己喜爱的页面风格。诸如此类,网络媒体显得特别善解人意,能够提供各种真正个性化的服务。正因为如此,通过网络来进行普法更具有贴近性,对青少年和普通老百姓很有吸引力。查询《宪法》《治安管理条例》、《民法》、《婚姻法》等,以及各地方关于法治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里面的任何一个法律条款,可以方便得很,手到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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