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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法治的“成熟”与否

2012-08-15 09:43: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作者:丁国强

    欧美国家的法治,源自古希腊的西方法律传统,经过罗马时期的辉煌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传承,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指引下,成为推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现代世界法治文明的一个样本。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断定,欧美法治发展历程就是唯一的成功模式。追溯世界法治文明史,罗马法系、中华法系、日耳曼法系、伊斯兰法系等等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有学者将中国排除在成熟的法治国家之外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既否定了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的法治文明成分,又贬低了近代以来中国在法制建设上的巨大努力,也无视了富有活力的中国模式中的法治因素。

    中国法治不成熟是西方想象

    剥离文化背景和不同的历史发展条件,进行单纯的法治结构的比较,是缺乏严谨的科学精神的。法治无法脱离一个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现实。我们无法脱离历史文化和具体国情而讨论法治的发展。孙中山在《民权主义》第一讲中说:“至于外国人对于中国人的印象,把中国人和非洲、南洋的野蛮人一样看待。所以中国人和外国人讲到民权,他们便极不赞成,以为中国人何以能够同欧美同时讲民权?这些见解的错误,都是由于外国学者不考察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所以不知道中国实在是否宜于民权。”中国法治之“不成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西方想象。

    法治的发展是无法复制的,因为法治就是整个国家社会生活本身。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学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学问,而不是一种东施效颦的学问。

    中国虽然是曾经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状态的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治文明就一定是乏善可陈,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有许多优秀的东西如明德慎刑、礼法结合、追求和谐等都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20世纪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梦想。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治理常态,也是一种发展的理性。法治不是单向度,不可能按照同一个模式前进。用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衡量中国的法治进程并非科学的态度。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发展上的差异不能简单用成熟与否来描述,因为中西法治的成长过程是不同的。

    从世界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如何抵达最好的社会秩序和活力,则要看法律实施的效果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法治说到底是生活秩序的维持,法治建设是与日常政治相适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法治建设沿用西方的意识形态的治理模式是没有出路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权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公共生活不断发展、司法体制和机制也积极调整,摸索出了法制变革的“中国经验”。

    法治建设不应照搬西方模式

    近年来“中国模式”被世界所关注,其中就有一个权力运行模式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在政府放权、保障人权、发展社会组织、扩大公民参与权等方面有了很大进展。我们必须看到,法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近年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持续低迷、公共债务膨胀、贫富分化加剧。“占领华尔街”和其他城市运动被称为99%的人和最富的人之间的对抗。阶级对抗损耗了整个社会的法治资源和秩序支持。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最终必然转化为政治危机、法制危机。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必以西方国家为成熟的样本。法治既是一个历史过程,又是现实应对的结果。尽管中国的法治启蒙远没有结束,但是,我们需要通过构建中国法治体系来描绘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模式。

    德国哲学家赫尔德说:“中国人的立法与道德乃是中国这块土地上人类理智幼稚的尝试,不可能在地球的其他某个地方如此根深蒂固地存在。”梁漱溟说:“中国人不是同西方人走一条路线,因为走的慢,比人家慢了几十里路。若是同一路线而少走些路,那么慢慢的走,终究有一天赶的上。若是各自走到别的路线上去,别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那西方人所达到的地点上去的!”先贤所言虽不尽一致,但对中国法治的独特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法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必将贯穿人类发展的全过程。因此,现在谈法治的“成熟”与否,的确为时过早。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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