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门立法之风兴盛多时,在全国有口皆碑,此次修订我国首部地方“打假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除进行广泛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法律专家建言献策。《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条例修改相关内容采访了部分与会专家。
制度设计应当考虑执法成本
“我们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对违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考虑有所欠缺,值得认真反思。”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涌开门见山地说。
目前,打假通常的做法是由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由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各负其责,由公安、监察、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同时由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进行社会监督,由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这实际上是一种大规模的协同作战。”于海涌说,这种齐抓共管的打假模式,虽然调动了各个方面的力量,看起来势不可挡,但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执法成本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某市政府发现私宰肉问题比较严重,于是下决心进行严厉打击,质监、工商、公安、食品、卫生等部门一齐出动,结果大家奔忙了半天只发现了两头私宰猪。
于海涌说,这种大规模协同作战的联合执法看起来声势浩大,其实效果并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种执法方式的运行成本很高,很难长期维系,所以“严打”的风头一过,违法行为又重新抬头。这种四面出击的打击方式,使高昂的执法成本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
“我国立法设计中成本高昂、效益低下的制度设计并不鲜见。”于海涌指出,在立法设计中考虑执法成本和违法成本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于海涌举例说,新加坡在打击盗版方面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除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良好的法治环境等因素外,其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政府比较好地考虑了执法成本问题。因为盗版作品的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都是秘密进行的,打击起来难度比较大,成功率比较低,因此,销售环节是新加坡执法机关以较低的执法成本完成打击的首选,于是他们把打击的重心放在盗版的销售环节上。
“不试图全面出击,而是集中击破其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这样,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够发挥更大的效益。”于海涌表示,这种执法方式值得借鉴。
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对于制假售假现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治理,但制假售假行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不是说政府不重视或者投入不够,只是说明依靠政府单一主体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吴克昌表示,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必须建立起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政府有责任,但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公民同样有责任。《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首次将鼓励、支持和保护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条文写入法律文本中,对此,吴克昌表示赞同。这不仅是立法思维上的一个重要创新,更重要的是将为广东省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领域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对于修订草案,吴克昌建议,应当增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内容;此外,应专章规范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相关条文。比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合法调查、披露、举报和索赔的权利应当予以明确的保护、支持和鼓励,对于知情不报、恶意披露、勒索、虚假认证、包庇、隐瞒等非法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合法有序地参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也形成一定的制约。”吴克昌说。
设置最严格的行政制裁制度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和药品的管理作出了规定。但是,从我国及广东省的现实情况看,生产经营劣质食品、劣质药品的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立法存在的缺陷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指出,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对劣质食品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政制裁,只有“情节严重,才吊销许可证”,对负责人仅规定在5年或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或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此规定,生产经营劣质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自然也就屡禁不止了。
张永华认为,此次广东省修改“打假条例”,应当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重点,重典惩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和药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企业设置最严格的行政制裁制度。即取消定量标准、取消情节标准,以定性为处罚标准,只要生产、经营劣质食品和药品,除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以外,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则实行终生禁止从事食品或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禁入的制裁措施。对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企业,禁止其产品进入广东省,禁止其企业到广东省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在广东省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记者 邓新建
·广东拟修改我国首部地方“打假条例”
·维护打假者权益 促进市场诚信经营
·沈阳从重处罚“打假”传言 派民警下基层辟谣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严打假证犯罪 共建诚信社会
·全国公安机关打假证建诚信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公安机关打假证建诚信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公安机关打假证建诚信专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公安部:坚持打源头 推进新举措提高卷烟打假工作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督察组督战河北省化妆品打假纪实
·当执法人员冲进黑窝点……——质检部门农资打假行动见闻
·“打假保知”全国依法批捕涉案人员7309人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化肥执法打假九省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