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题的反映
(一)意识形态层次
社会上有种说法叫“思想批评要重,组织处理要轻”,有些人以为如是才能保护干部的积极性。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以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代替刑罚大量存在。刑罚作为最严厉也是最后的矫正手段,就这样被规避了。这只能是纵容和助长部分干部非法行政,胡作非为,横行无忌的不法行径;会使一些人滋生对法律的轻蔑意识,以为所谓国法不过如此,对某些领导干部来说,只是稻田里吓吓鸟雀的稻草人而已。如此“刑不上大夫”,将会导致最严重的恶果——公众对法律信任的逐渐丧失。
(二)工作实践层次
本人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工作人员,经常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其实已经被所在单位给予了行政处分,但是主管部门甚至对行政处分不甚了解。这还只是冰山一角。正是由于大家对“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问题的忽视,导致大量应当受到刑事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除贪污贿赂犯罪之外,还包括渎职犯罪)未予追究。以群众反映最为激烈的土地问题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征地拆迁补偿成为一个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话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一些握有实权的乡、镇政府乃至村委会工作人员勾结开发商贱卖农民的集体土地和生产用地,中饱私囊。利益受侵害的农民向各方面反映问题,给出的回复经常是被举报人已经受到党内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而实际上这些贪污、侵占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拆迁补偿款往往早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三)制度建设层次
如前所述,当前“行刑衔接”机制主要以解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为着眼点进行制度设计,这就导致在解决“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问题上的制度缺失,包括案件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证据采信制度等等制度在内的全方位缺失。表现形式上,无论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还是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发的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均对此问题较少涉及。因此,可以说在解决“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问题上无法可依,缺乏制度支撑。
“行刑衔接”中的疑似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对于惩贪倡廉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人民对职务犯罪者惩处的愿望和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因此,在对“以行政处分代替刑罚”问题的提出和厘清的基础上,笔者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对此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并逐步将其纳入“行刑衔接”机制与“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问题得到一揽子解决。
(作者:荣济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