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监督:独特程序事半功倍
延伸监督模式有一个独特的程序设计——调查告知。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虚假诉讼的同时,会主动告知当事人,如此一来,必然会对心怀鬼胎、想通过诉讼谋求不法利益的原被告造成心理威慑。
这招很灵,据统计,常州市检察机关所介入的虚假诉讼中,有近一半的案件当事人在检察机关介入后,还没有开展实质性调查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这是一起常州市两个区检察院接力监督的案件。在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中,法院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钟楼区检察院介入监督,当事人黄某在被告知后,产生畏惧心理,怕事情败露立刻撤回起诉。之后,心怀侥幸的他又来到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起诉该案,法院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常州市检察机关,武进区检察院接力对此案进行监督,黄某被迫再次撤诉。
调查告知程序的设立不但给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行为的机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诉讼成本。
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极易达成调解,但案外人的利益很可能因此而受到巨大影响。为此,延伸监督模式建立了查询是否有案外人利益受损害的程序。
宋某起诉杨某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常州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依据该程序查明,被告杨某在常州市多个法院尚有40多起诉讼,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而这起合同纠纷,极有可能是杨某为逃避债务进行的虚假诉讼。最终杨某畏于法律威严而撤诉。
案外人利益受损调查程序为快速突破虚假诉讼指明了一条路径,更为案外人的权利提供了可靠保障。
意见出台:制度保障诉讼尊严
“责令原告孙某、被告顾某具结悔过,各罚款人民币3000元……”日前,钟楼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一起借款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双方予以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以往那种借判决或调解形式固定虚构的债务,企图通过合法途径谋求不当利益的歪点子行不通了。今年3月,常州市检察院牵头,与该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动机制的形成,为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重点监督对象予以明确。对起诉事实理由不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原被告之间属于亲属、共同投资经营特殊关系等异常表现列为需要重点防范的行为。
据统计,2011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对35件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监督,有效维护了诉讼活动的尊严。
今年6月14日,常州市检察院全面梳理所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编发了《民事虚假诉讼频发亟待引起高度重视》的情况反映,分析了虚假诉讼的成因及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及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建议。此举受到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对此,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表示:“我们在民事诉讼监督权并不充分的现状下,已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做法。今后,我们将立足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协调各方,在共同预防和规制虚假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作者:程振楠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