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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专门检察职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
——纪念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恢复运行30周年
肖荣

2012-08-13 08:25: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恢复运行大事记

    ●1980年7月25日,高检院、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道部设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之后,在20个铁路局和62个铁路分局相继成立了筹备组,着手筹建工作。

    ●1982年4月14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立,蔺子安任党组书记。1982年5月1日,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开始办公。

    ●1987年4月15日,“两高”联合下发《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3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撤销。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成立。

    ●2000年9月,高检院铁检厅在乌鲁木齐铁检分院召开全铁检跨局“车交”案件交办监督会议,对全国铁检机关开展“车交”案件监督工作进行总结部署。

    ●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中办发〔200119号)提出,逐步理顺设在铁路、林区、农垦等派出检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合理调整机构布局,清理整顿现有人员,将人员编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统一管理。

    ●2002年2月,高检院和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9年7月8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5号)提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现有铁路检察院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高检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所属太原、大同、临汾铁检基层院所在太原铁路局与山西省委、山西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完成移交协议签字。至2012年6月底,全国两级76个铁路检察院所在铁路局与所在地共计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29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全部完成移交协议签字。

    铁检要有铁的纪律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 张双喜

    “铁检就要有铁的纪律”。三十年来,太原铁检机关就是在铁的纪律下忠诚履职、规范执法,融入了铁路半军事化的工作氛围,形成了“忠诚严格”的工作精神。

    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我们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刑事犯罪,2003年办理了全国首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针对案件所特有的敏感性、重大性,集中力量扎实取证,既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又达到了普法宣传目的。我们积极惩治危害铁路企业正常运营的职务犯罪,通过办理胡晓东挪用职工公积金600余万元等大要案,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办案需要严格、细致、精准的工作制度做指导。从1998年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编制的《工作手册》,到2006年太原铁检分院成立之初制定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办案规则》和《太原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工作规范》,再到2009年太原铁检分院修订的《工作规范》,我们逐步建立起检察长带头办案机制、侦查一体化机制、办案流程管理机制等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体系。经太原铁检分院党组决定,2012年又被确定为“规范管理年”,目的是强化落实办公办案工作规范,细化考核标准,推动规范执法。

    2012年1月12日,太原铁路局与山西省检察院签订了《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在全国率先完成了整体移交,开启了全国铁路检察机关实质移交的序幕。新起点提出了新要求,新起点带来了新希望,我们将坚持以铁的纪律全面推进工作,为促进铁路和谐发展和山西的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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