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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依法而行

2012-08-12 11:10:16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紧紧围绕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自始至终要坚持警察法治建设的跟进。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警察法治建设,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如影随形。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创新社会管理以理念的创新和转变为前提。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我们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不是要把社会管住、管死,而是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实现社会和谐。中央提出社会管理五个理念的创新,其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服务优先。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表现。从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加强警察法治建设的角度,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民生警务”的理念,明确民生是第一警务、第一标准、第一选择,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明确权力来源于权利、受制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各项执法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彻底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也必然要求在社会管理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采取各种形式实施自我管理,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坚决实现从“全能警务”向“有限警务”理念的转变,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力量,遵循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加强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和警察法治建设,不断创新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服务社会管理 “党委领导、政府责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

    遵循法律规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准则

    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始终不渝地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基本规定。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如果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停止,决不能以所谓“创新”的名义背其道而行之。这是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尊重和服从,是警察法治的基本含义。如果允许以法律本身不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为由,擅自超越法律确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进行随意创新,势必导致法律尊严被任意践踏,法治精神荡然无存。即使现有法律、法规确实存在滞后的情况从而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发生冲突,唯一正确的做法也只能是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以便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公安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举措,如果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是否可行?有人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不断创新求索的作风。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警务创新的措施如果不影响到公民的权利,无关公权力的行使,自然应当大力提倡解放思想,积极实施“创意警务”。但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往往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社会管理创新的举措如果涉及公权力,是断不能“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为”的。恰恰相反,必须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我们知道,“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为”是西方传统法律中的经典谚语,近年来也被我们广泛接受。但它只是对公民的私权利而言的,私权利本来是完整的,只能被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者剥夺;而公权力本来是没有的,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才能在限定的范围内以限定的方式行使,否则就可能损害公民的权利。所以,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始终关注法治的要求,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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