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孩子们在四川科技馆感受科普的魅力。CFP供图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了《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现行条例作了较大改动,新增了10条,修改了34条,删去了9条,增加了社会科学普及内容,细化、补充了组织管理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
“社会科学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彭宇行介绍,《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是1999年8月通过的,其中对自然科学相关内容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是缺乏社会科学和科普能力建设相关内容。
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的规定以及科普法关于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科普的范畴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也包括社会科学;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据此,修订草案明确:“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
科普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发展科普事业,不仅要依靠国家的力量,也要依靠社会力量。在实际工作中,已有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科普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关于组织管理,修订草案对四川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国家评估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构建监测工作网络、认定科普基地等作了补充规定;对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等行政主管理部门开展科普工作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增加规定了社科联是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表述。
科普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和工作对象十分广泛,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公民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者,学校、企业、农村、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科普工作的责任,并细化、补充了相关规定。
关于保障措施,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科普场馆,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科普场馆或者青少年科普活动场所。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此外,修订草案还与科普法相关内容作了衔接规定。记者 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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