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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纠纷 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

2012-08-09 10:11: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预防和处理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形式上看虽具有突发性,但也不是偶然的,是人民群众因诉而积累的内部矛盾爆发的结果,矛盾的形成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同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和规律,所以,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也是可预防、可控制、可处理的:

    (一)正确认识法院面对的涉诉群体性事件。涉诉群体性事件是人民群众因诉讼而产生的不满情绪的具体体现,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同时,组织、参与发动涉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社会现在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多发、突发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任何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都不能跨越这一阶段,近年来涉诉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就是这一阶段在诉讼中的体现。

    (二)主动依靠党委、政府,建立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涉诉群体性事件有效沟通协调处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涉诉群体性事件在预防阶段就要积极和党委、政府沟通,出现时要主动依靠党委、政府,既不回避矛盾,也不急于求成,建立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涉诉群体性事件有效沟通协调处理机制,将涉诉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变为日常预防,形成处理涉诉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

    (三)从根本上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现有的司法资源、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至于还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低下、错判误判的现象,所以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就必须全面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四)把好案件立案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同时司法却又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够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因此,要切实把好立案关,加大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工作力度,在立案阶段就逐步消化矛盾,司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坚决不予立案受理,主动协助有关部门通过行政、人民调解等手段来解决纠纷。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利益时要主动介入,提出司法建议,避免因此将矛盾推向法院。在诉讼中始终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大调解格局,全方位预防和化解涉诉群体性事件。

    (五)充实法警力量,增强审判执行应急保障力度。现有法警力量还难以全面保障审执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增加法警编制人数,充实法警力量。建立健全处理涉诉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保障办法。全面加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法警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分开化解矛盾,实现各个击破。

    (六)慎用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强制措施。群体性暴力抗法、抗拒执行是涉诉群体性事件最多发的形式,而引发的最直接原因多为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人身强制措施,尤其是夜间对宗族观念较强的偏远农村的被执行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确有必要时,要事先联系当地党委政府、有关基层组织,做好执行预案,全面熟悉被执行人及其所处环境的相关信息,以避免群体性暴力抗法、抗拒执行事件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占 翔 方龙华 程晓斌 董有生)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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