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谁来主张权利?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危及公共安全时,谁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福建省南靖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对一起非法采矿破坏山体植被危及公共安全案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两名被告消除危险、恢复植被。日前,原告要求履行的诉讼事项,被告已履行完毕。
2011年5月28日至2011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沈新喜、沈新洪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南靖县龙山镇西山村涌口关岭非法采挖稀土矿,并在采矿区域内打出许多注液孔(直径约10厘米,深约3米的圆柱洞),注入药水,用于稀释稀土矿。因对山体灌注药水未采取相关保护性措施,导致山体松动发生滑坡,并致一位农民被掩埋死亡。
2012年初,南靖县检察院在办理沈新喜、沈新洪非法采矿案时,在案发现场发现,山上植被破坏面积达9.3亩,山体裂缝处还有继续塌方的危险;而遗留在山上的多个用于灌注药水的注液孔可能导致地表水通过注液孔快速渗入地下,形成新的滑面;此外,为沉淀矿产所挖的12个大小不等的沉淀池(五个圆形大坑深度超过3米)无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非法采矿造成的后果已损害公共利益、危及公共安全,南靖县检察院对沈新喜、沈新洪提起刑事诉讼后,于5月23日决定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填平非法采矿遗留的注液孔和沉淀池;消除山体滑坡危险;恢复被破坏的植被。
据介绍,两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即委托家人前来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7月17日,南靖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两被告表示无异议,法庭调解结案。8月1日,检察官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山体滑坡处已种上苗木,注液孔和沉淀池也已回填夯实。
记者手记
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福建地方人大提供了立法支持。2010年5月28日公布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就有“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活动”的规定,据此,南靖县检察院先行先试。
哪些范围属公益,以什么主体、哪种方式提起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没有明确。但南靖县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得以顺利进行,得益于各方的共识。这种共识,缘自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必须得到有效保护。谁来保护,这个诉讼主体不能缺失。南靖县检察院的探索为此积累了有益经验。(记者 张仁平 通讯员 吴靖宇 王育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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