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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路径

2012-08-08 10:56: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实现社会效果与

    法律效果统一的基本路径

    人民法院只有通过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实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使司法裁判既得到法律支撑,又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既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又维护了司法的尊严,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一个好的司法裁判必须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内在精神、基本原则、规范和程序,具有法律逻辑上的一致性和严谨性,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必须在实体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合理配置争议各方的利益,达致各方利益的总体均衡,实现司法公正,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利益纷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实现良好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就是要通过司法权的公正有效解决个案纠纷,实现司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既依法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以担当“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任务。

    人民法院如何才能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呢?其基本路径是能动司法,这种能动司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价值目标和终极依归;用耐心的倾听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通过司法权的运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和利益关系;坚持司法的公开性,将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得以展现,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使法理得以昭彰,使法理与情理、善良风俗得以融合,使公正得以显现,使司法的公信力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发展司法民主,广泛吸纳社会贤达和各方面代表人物参与法庭旁听、参与案件讨论,创造不仅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而且亲身参与司法公正的形成过程的司法体制机制。

    二是坚持司法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大难点和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利益问题等领域的重大案件,集中优势力量办出若干优质精品案件,作为司法裁判的品牌,加以广泛研讨和宣传,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着力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

    三是坚持司法的法律性,根据司法权行使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能动运用司法工具,通过调解和判决等纠纷解决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推理、司法论证等司法手段和工具,并在法律的原则、精神及法理的统摄下依照法律的逻辑,依法确立社会效果的法律边界,以达到依法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

    (□刘旺洪)

[责任编辑: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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