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芳教授在《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29日)上发表了《探索破解法院“立案难”与“执行难”》一文,从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提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立案难”和“执行难”问题的观点,读后给人以启发。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立案难”、“再审难”和“执行难”这“三难”问题,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起点和终点两个阶段的主要病灶,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中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当下我国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转型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问题。对此,社会各界,尤其是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诉讼法学理论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很有见地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方案。
吕芳教授的不同之处在于,她认为,我国法院在立案和执行过程中,直接与一方当事人进行立案与否的辩论或执行与否的博弈,法院实际上丧失了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律地位,成为与当事人处于对立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容易产生“立案难”和“执行难”的社会评价。吕芳教授指出,破解法院立案难和“执行难”的基本思路是,在立案和执行阶段,引入与立案申请人或执行申请人相对立的一方,将法院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中解脱出来,避免法院直接与一方当事人发生对立,使法院回归到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这样的话,立案难和“执行难”的社会评价就自然会逐渐减少。
应当看到,在法院立案审查和案件执行阶段引入第三方,由第三方直接与当事人进行相互辩论和博弈,这种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当事人在立案和执行问题上对法院产生的不满情绪,客观上有利于保持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中立地位,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吕芳教授提出的这种思路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在我看来,让第三方参与到法院的立案审查和执行活动中,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进一步增加立案和执行的难度。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值得进一步商榷。考虑到“执行难”问题相当复杂,可以专门进行讨论,这里仅对吕芳教授提出的通过在立案中引入第三方的方法解决“立案难”的观点进行分析。
按照吕芳教授的建议,在立案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就是法院在立案之前,让双方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与相互论辩说理,法院居中评判,以消除当事人双方在是否立案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使当事人在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方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共识,从而减少当事人关于“立案难”的负面评价。这里的问题在于,法院在立案之前是否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实际上应当称为利害关系人)引入到案件立案审查中,让当事人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和说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只有当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才会产生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他们分别取得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依法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因此,只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立案后,诉讼程序才能正式启动,当事人依据其诉讼地位,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开展攻击和防御。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前,实际上只存在着一方当事人,与其可能发生争议的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只是潜在的当事人。这种潜在的当事人能否成为案件的被告,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即人民法院是否对民事纠纷进行立案审理。
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不能让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到案件审查过程中。因为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到立案受理前这段时间,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尚未系属于诉讼之中,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不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此时,人民法院无权将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引入到立案受理中,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说理。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人民法院只能与原告一方发生单边法律关系,与另一方利害关系人(潜在的被告)不应发生法律关系。民事案件未正式立案时,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等各种权益都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利害关系人不可能、也不应当被引入到案件立案审查中来。
实际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上看,在民事案件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表现为案件受理决定权;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表现为对双方当事人民事争议的裁判权(也称为判断权);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表现为强制当事人履行裁判文书内容的执行权。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行使判断权时,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相互辩论,充分提出有关事实和理由,法院居中裁判,此时的诉讼架构是一种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案件受理决定权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条件的规定,依职权单方决定是否让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进行实体审理,此时的诉讼主体只有原告和法院,其诉讼形态表现为直线型结构。如果在法院立案审查时将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引入进来,并让其与原告进行相互说理和辩论,势必导致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提前到立案之前,使本应在诉讼程序中审理的实体判决要件成为诉讼程序开始的条件,从而抬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结果会加重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难度,让立案问题变得更为艰难。
另外,吕芳教授提出的在立案时引入第三方的解决方案,在操作技术层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法院在立案前将另一方利害关系人引入到案件受理审查活动中,那么,法院应当以什么方式引入另一方利害关系人?是以“通知”的形式,还是以“传票”或者其他方式引入第三方?如果第三方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参与受理立案,并与对方进行相互辩论,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处理?这些问题都会随着吕芳教授倡导的引入第三方观点的提出而显露出来。它会使得法院立案难的问题更加无解。
在我国,“立案难”问题的发生具有相当复杂的社会背景。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起诉难(也就是“立案难”)在我国是一个社会问题,引起起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诉讼程序的繁琐、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也有司法政策的限制和经济社会形势的要求。只有仔细分析“立案难”背后的各种因素,才能真正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
(作者:胡夏冰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从“法制时代”向“法治时代”全面加速
·多元时代更需凝聚共识
·培育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
·最美女警的城市管理之美
·处置群体性事件也需“内外兼修”
·执法为民才能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