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凌闻
《学习时报》6月4日发表胡颖廉的题为《社会管理管什么——剩余法则》的文章:科学发展的前提之一是学科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学科层面厘清社会管理的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管理是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解的剩余,即当人们不能完全用政府公权力或者商品经济机制协调事务时,就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
社会管理是党委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观等社会规范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过程和活动。社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秩序和活力,是介于国家与市场中间的地带,行为主体除政府之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民众和企业,管理者与管理对象呈现高度统一,是一种网络状的多元治理。具体而言有如下要点。一是关怀的现实性。社会管理学理应关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命题。二是价值的自主性。社会管理的本质是以社会自主为特征,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或形式公平的状态。这里所讲的自主涉及多元价值,主要包括活力与秩序两方面,其最终目的是高效、可持续地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让人民过上更加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进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三是内容的多元性。社会管理的实现方式可以是政府引导和强制,也可能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激励,还表现为公民社会自律。事实上,社会管理区别于其他种类管理的重要特征是行为主体、对象和政策工具的多样性。在政策工具的选择上,社会管理主张多元治理,灵活运用教化、强制和激励等手段,类似于现代政策网络。四是领域的社会性。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内外管理的工作都可以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社会管理通常会关注独特的政策工具和手段,例如多元治理和政策网络。部门社会政策是社会管理真正作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平台,也就是社会管理主体具体的行为方式。社会管理的终极目的是对社会公益和人民福祉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