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凌闻
《中国教育报》6月1日发表段凡的题为《和谐社会就是法制社会》的文章:社会的稳定需要法治的保障,社会的活力需要法治的激发,社会的秩序需要法治的维护,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注重法治的保障作用。
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六大特征,与法治均具有密切的联系,都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才能够得以实现。
不和谐问题需要法治解决。解决社会问题、矛盾、纠纷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靠私力解决,另外一种是靠公力解决。私力解决,或者称之为私力救济,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私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激发一种暴力,甚至会带来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而公力解决或公力救济就是依靠法律和法治。公力解决能够提供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供给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的法律,获得了“良法”的面目和本性,在这种法的护照之下,依靠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矛盾和纠纷,理应成为一种优良选择。道德的最大力量在于一种内生力,而法治最大的力量在于一种保障力。在法治与道德的合力之下,和谐社会的公共秩序方能得以体现,个体与公共利益方能得到公平保护。这是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法治所能够提供的功能。
核心价值需要法治维护。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实质上体现出来的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而实现这一核心价值,则要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要将法律权利和合法利益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因此,和谐社会下法治的核心,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公权力要遵循法律规范,主动保持相应的合法性,通过具体的法律程序,尊重、保障和服务于同样处于法律规范下的私权利。因此,法治社会的形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和谐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