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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惩“恶”也要扬“善”求“美”

2012-08-02 15:52: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三、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完美法治的“真、善、美”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准则。立法上的构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美好图景,而行动则是将理想转化为现实的具体路径。具体来讲,公检法应当以“真”为基础,以“善”为本质,以“美”为目标,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法治。

    以“真”为基础,就是要求公检法各机关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基本职能。就侦查机关而言,侦破犯罪始终是其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适用强制措施,采取侦查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侦查机关应当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就检察机关而言,首要的是要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公诉职能,特别是要履行好出庭的职责,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重构的简易程序以及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而且,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刑事特别程序,检察机关也必须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提出申请以及出庭的职责。

    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审判工作是其承担的基本职能,求“真”无疑是其承担的一项最为基本的使命。对此,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地履行好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落实庭审的精细化要求,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要进行调查、辩论。司法机关还要履行好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简易程序以及新法所构建的财产没收程序以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审判组织形式。

    以“善”为本质,就是要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用承载着人类基本伦理的方式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标。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接受程序法定原则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强制措施,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要遵守法律关于传唤、拘传以及讯问的有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也是落实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侦查机关应当切实遵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权保障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辩护权的制约。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有其独特的作用,对其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于逮捕措施,一方面要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其适用,另一方面则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要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还要遵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救济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从而强化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此外,还要加强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就特别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的授权,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的关怀,对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等等。

    司法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审判机关而言,履行好审判职责,确保客观中立便是最大的“善”。审判机关应当在排除非法证据、审判迅速及时、履行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以及严格适用财产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作出努力。

    以“美”为目标,则是要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完美结合,既惩治犯罪,也保障人权,既不放纵有罪,也不冤枉无辜。“美”的实质乃是一种平衡,是一种“度”的把握,即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作出一个恰当的比例界分。从规范层面来讲,“美”就是要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划定恰当的界限,既不过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妨碍惩治犯罪基本功能的实现。这需要立法者极高的智慧。当前,伴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这方面的努力与改善已经告一段落。在明年1月1日以后的实施工作中,要具体把握公权和私权的界限,比如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要根据比例原则,采取与所涉罪行程度相当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则要协调好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既要承担起公诉的职能,也要确保其角色的客观中立,还要承担起制约侦查权、保障人权的职能;司法机关则要实现定罪与量刑的均衡,等等。这实际上对执法者、司法者的执法、司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正是因为其在平衡公权与私权上的独特价值,也便成为了刑事法治的最高理想。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者、司法者在实践中以此为目标,不断地探索、实践,努力寻求刑事诉讼的完美法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