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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人民司法传统是文化建设的基础环节

2012-08-02 14:14: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法律传统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日益演变为历史文化力量,并深深积淀于普遍民众的法律意识、习惯与行为方式之中。从制度和体系的构造层面来看,虽然中国近现代法律移植取得骄人的成果,但从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观察,“南桔北枳”现象仍然是法律移植者“心中永远的痛”。细究之,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在许多方面都与西方有着深刻差异,这些差异又都充分体现于它们各自的法律当中,法律的冲突便不能不同时又是文化的冲突,法律的变革也不能不最终归结为文化的解决。传统的力量使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融合步履维艰。由此,在法院文化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我们不仅不能漠视传统,反而要从传统文化中吸取精髓发扬光大,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重要渊源的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

    自1927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直至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苏区的司法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法令、训令等,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巩固革命根据地做出了重要贡献。八十多年来的人民司法工作,无论是装备建设、司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业务素质,还是审理的诉讼案件类型、数量方面,虽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有一条是始终如一的,这就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人民、群众路线、司法公正”的优良传统。新的历史条件下,深深挖掘、提炼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这笔宝贵财富,使之与时俱进,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人民司法文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发扬坚持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的优良传统。革命战争年代的司法机构是根据当时的革命斗争形势设立的,担负着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重要使命。紧贴时代脉搏、突出司法在政权中的国家机器功能、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期,各类矛盾因之凸显。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不是简单地、孤立地适用法律,而是要通过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工作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必须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官要知民情、察民意,掌握、熟悉党的大政方针,并自觉运用于每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中去考虑。发扬服务大局的优良传统,是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

    ——发扬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八十年前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从中央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裁判部,审判干部手中都掌握着司法权力,他们自觉地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勤勤恳恳地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要求,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要求司法工作要时时、处处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在实践中,要切实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立案改革与方便群众诉讼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庭审的规范化与巡回办案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官依职权取证的关系;四是处理好保持距离感与增强亲和力的关系。既要避免司法神秘化和脱离群众的衙门化,也要避免无视司法规律的从众司法,实现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协调统一。

    ——发扬司法民主的优良传统。发扬司法民主的优良传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措施。早在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从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到“解放区”,从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到后来的人民民主专政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制度将党的群众路线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工作方法,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随着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快速发展,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人民参与司法过程的热情也不断增长。这种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种体现司法民主的司法参与机制,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通过陪审这座桥梁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表达民意的司法需求,同时也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丰富、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这种优势弥补了职业法官的认识局限,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确保了司法裁决更合理、合情、合法,增强了司法权威。再者,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不仅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利于促进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向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与传播,利于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增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

    ——发扬司法公正的优良传统。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古今中外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实现公平正义是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苏区审判机关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审判原则。人民法院是正义的输送者,人民法官应该理所当然地将公平正义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目前,强调司法公正应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注意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程序正义优先。程序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结果则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结果,二者的合理平衡,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要关注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二者不可偏废。司法不公常表现为对事实的误认,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对证据规律陌生等等,法官专业水准低下就会戕害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高水平的法官肆意曲解事实、证据和法律,司法反而沦为其上下其手、制造社会不公的工具。三是要逐步理顺司法体制,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目前,“司法权的行政化运作、司法的地方化依附、法院内部关系的官僚化、法官社会职能泛化”四大痼疾仍然存在,这要求我们要着眼于司法运转的大系统来进行制度的设计,逐步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运作机制,其目标在于:在较低的层面上,使司法人员无所畏惧;在较高的层面上,让司法人员向往尊荣。

    ——发扬注重办案效果的优良传统。着眼于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司法的又一传统。源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中国法律文化影响深远,其独特的“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的案件受理方式和“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的灵活审理方式至今为许多法院继承和发扬。

    当前,我们仍处于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众法律意识有待增强的时期,国家法律、政策还在不断调整完善中。这种国情、社情、民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要善于做服判息诉工作,以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矛盾,达到最佳办案效果。一是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二是要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和“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要析透法理、情理,努力增强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的满意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三是要把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结合起来,通过以案讲法、司法建议、法律咨询、指导人民调解等方式扩大办案效果。目前,要继续深化能动司法,在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再下工夫、再上水平。

    法院文化建设既要立足于传统,但也不能对传统进行简单的“翻版”继承。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要求人民法院要根据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在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审判活动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体系,实现法治精神与法背后的道德价值的完美结合,推动人民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作者 杨宗仁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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