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规定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并要求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提出,有三种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新修订的规定指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将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两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评选省级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补偿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
新修订的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和保障进行了明确。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