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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修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村民会议可授权村代会履行职能

2012-08-02 08:54: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明确了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的支持。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要顺利发展,就必须坚持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深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依法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根据上位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内容。

    做好村民自治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为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修订草案要求政府应逐步提高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修订草案规定,北京市实行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

    据悉,由于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村民会议的召开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必须着力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使其成为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村级民主决策的主要运行制度和实现形式。因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村民代表的职责: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务公开是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北京市农村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等制度,此次修订草案提出的相关规定,是在此基础上对于该制度的继续完善。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国家和北京市规定需要公布的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包括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等。

    据悉,目前,北京市各村均已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上位法规定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职责外,修订草案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期换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换。(记者 王斌 蒲晓磊 郝斐然)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