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精神病鉴定启动难是我国司法精神病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于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法学研究》发表文章《司法精神病鉴定基本问题研究》中指出:
就微观的改革路径来看,理论界与实务界历来有两种改革方案。一种主张打破现有的官方垄断体制,赋予当事人启动权,形成两种相对立的鉴定意见并通过两种意见的相互对抗选择较优的结论。另外一种主张坚持现有的职权主义鉴定启动体制,尽管不赋予当事人启动权,但对司法人员是否启动鉴定附加更为细化、严格的条件与程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改革路径,并主张在坚持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在启动环节进行改良。一、细化启动考量因素。通常情况下,司法人员会就被追诉人的家族与个人精神病史、作案动机与作案手法、诉讼中的思维、逻辑等表现与反应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因此可以围绕这这几个方面设置启动考量因素,在被追诉人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初步的支撑依据与材料后,司法人员认为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应当决定启动精神病鉴定。
二、增强辩方对鉴定进程的参与权,促进鉴定过程的公开与客观。在现阶段辩方不宜享有鉴定启动权,但应当在启动鉴定后充分保障辩方对鉴定的参与权,以促进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公正、客观。
(法制网见习编辑侯建斌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