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龚志军近日撰文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在法治的条件下进行。同时,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以保证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长期稳定与有效。
社会管理创新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的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遵循法治、弘扬法治的良好氛围。这应当是社会管理创新始终不变的核心。
社会管理创新应充分弘扬中国特色法律文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重视中国法治的本土特色,尤其要利用好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并将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社会管理当中。我们要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行政和司法与西方国家法治不同。比如,我国古代以来就有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心百姓、注重民生的“民本主义”法律情怀,有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社会管理手段等。这些极具本土特色的法律文化思想是蕴含在社会管理中的。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用我们法治的本土特色,创新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的法治思想与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