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峰
胡锦涛总书记在“7·23”讲话中对法治的有关论述是对党的十五大以来法治实践的精辟概括,也是在对现实国情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的渐进性。法治国家的建立过程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建立,还包括法律在实践中的有效推行,更包括法治意识的养成及深入人心,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就法律体系而言,尽管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仍然还有随时代变迁而进行的法律立、改、废问题;就法律推行而论,现实中还存在执行难、执行成本高等问题;从法律意识养成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重政策而轻法律、重批示而轻法律和重关系而轻法律的情况。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质量提高的渐进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中国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而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就内生于这一经济体制之中。如果没有法治意识,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有效运转,经济领域的活力也不可能迸发出来。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不等于市场质量的完美无瑕,后者包含着相当多的指标要素,如价格机制和价格体系的完备程度、各类要素市场的规模、市场主体的成熟水平和自由度、国内市场的一体化和有序化等。这些指标要素是市场质量高低的重要量度,需要一个成长或完善的过程,需要法治精神的哺育和培养。“7·23”讲话中关于法治的论述,从根本上为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市场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与支持。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渐进性。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没有法治保障,民主政治也不可能持续、有效地运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法治保障下的民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一系列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一个超大型、历史久远的多元社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执政党来说是一个高难度的要求。政治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式地解决,而必须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稳定的前提下渐进推进,走内涵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动力资源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渐形成,改革的路径或次序等重大问题也需要时间来凝聚成共识,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渐进性特征。考虑到法治与民主政治间的紧密关联,决定了在渐进式政治发展过程中,必须继续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权威,将法治意识渗入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设。
总之,“7·23”讲话鲜明地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进一步凸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法治精神的高扬、法治意识的养成和法治权威的树立,必将成为驱动改革开放向深度发展的思想锐器。
(作者: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