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异地劳务派遣社保标准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并没有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异地劳务派遣作出规定,林嘉表示,立法应当将异地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考虑在内。
林嘉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但是没有涉及社会保险的标准。从目前我国社保地区化严重的情况下,导致许多用工单位可能以社会保险低的地方来作劳务派遣的方式以获取保险的降低,从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金英杰也认为,异地劳务派遣问题应当在草案中体现。“我最近主持研究生做了一项有关劳务派遣的调研,反映比较强烈的主要有同工同酬、异地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金英杰说,此次修改应主要落实异地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实现同工同酬方面。
“同工同酬的问题很难通过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解决,更多的情况要考虑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解决,强化劳务派遣单位中工会的地位。”林嘉说。
对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郑尚元认为,违法数额不好判定。“携金逃逸是否入罪目前争论还非常大。按照刑法规定,偷盗2000元已够入罪标准。那么携他人数量较大的工资逃跑,则不能只单纯地认为是经济上的纠纷。”郑尚元建议,可在刑法中规定如果劳务派遣的法定代理人携款逃跑的纳入经济犯罪。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建议,修正案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的具体责任划分。(记者 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