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针对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在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就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行政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限定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异地劳务派遣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行政许可条件可再完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进行了限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之所以设置此条,主要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修正案草案的出台,应重点关注对劳务派遣的控制力度是否充分。
“我十分支持国家通过法律修订来限制劳务派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说,采取行政许可是比较实际的方式,但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能起不到制约效果,因为现实中企业注册资本抽逃现象严重。
“最好是让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把资金定下来。”郑尚元认为,法律的修订应避免“单打独斗”的局面,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要控制好劳务派遣,应与工商等部门紧密配合。
“实际上,劳务派遣行为是市场行为,只要用人单位有需求,除劳务派遣外,还可能变通出其他方式,比如业务外包或者承包。因此,还应考虑限制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薛长礼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也认为,提高准入门槛后可能会出现新的规避法律的方式。法律明确了劳务派遣的责任所在,而劳务外包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范,就可能带来新一轮的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立法者应当对此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