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假释条件成立,依法予以假释。”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减刑假释巡回审判庭在三峡监狱首次开庭审理一起假释案件。三峡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减刑提请人,派员参加法庭审理,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峡监狱检察室派出检察员出庭监督。
开庭前,检察员对三峡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应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服刑人员余某,核实了有关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针对案件情况,讯问了余某本人,并对出庭作证的管教民警、服刑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发表庭审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结合余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相关证据,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减刑。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当庭裁定对余某予以假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重庆市首次按规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峡监狱检察室主任徐思介绍说,“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书面审理模式,有效强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同步监督,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记者沈义 通讯员付泽 陈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