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综治版> 综治播报

我国统一见义勇为死亡抚恤补助标准

2012-07-27 09:43: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表示,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明确补助金发放标准和部门

    意见明确,在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上,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可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意见要求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医疗机构要先救治后收费

    意见规定,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致死致残者子女中高考有优待

    意见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扶持就业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意见还要求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并依法减免费用。

    意见还要求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要优先安排。落实异地见义勇为人员待遇。

    孙绍骋表示,异地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

    为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意见规定:各地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记者 张维)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