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案件是否改判还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改判。”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亲历了一次不普通的案件合议过程。作为列席案件评议的专职廉政监察员,何慧斯对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
所有拟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二审案件必须有廉政监察员列席合议,这是广州中院创新实施的廉政监察制度。据悉,这一做法在全国法院尚属首例。
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
在实践中,广州中院发现案件处理的最关键环节是合议,最隐蔽和容易隐藏廉政问题的环节也是合议,而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收到的群众投诉最集中,廉政风险也最突出。
广州中院纪检组组长匡乃安告诉记者:“对这类案件合议过程进行监督,将案件质量和廉政审查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由着重于对人的监督转变为‘以案管人’,正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目前,广州中院共有专兼职廉政监察员14名,他们恪守在审判工作最前沿,像雷达一般对案件的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和防控。
记者在广州中院出台的规定中看到,对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廉政监察员重点对原因进行分析,包括“二审中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原审法院推诿责任”、“可能存在廉政问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