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热点问题和案件让民意沸腾。然而,社会公众、网民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与法律人并不一致,似乎呈现出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的径庭之分。如何看待这四者的区别,以及四者对司法活动有着怎样的影响?《检察日报》理论部、正义网于7月24日举办“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学术研讨会。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网络为信息传递与交流畅通丰富了路径,通过网络社区、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工具,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成为“公民记者”,自由进行意见表达。网意、民意、公意、法意云集,令人“意”乱情迷。
众声喧哗中谁能代表公意?司法又该如何应对网意、回应民意、顺应公意?7月24日,《检察日报》理论部与正义网联合举办“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共同研讨。
■多元意见表达:从网意到民意的距离有多远
“网意”、“民意”、“公意”都属于我们所谈的“公共舆论”。网意是通过网络表达、呈现的民意或者公共意见。民意是指民众意见,与官方意见相对称。公意的全称是“公共意见”。法意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属于专业领域人士的基于专业背景、特定职业的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试图厘清不同的意见表达形式的概念,为研讨设定含义明确的基本范畴。
那么,网意能否等于民意?网意又是如何形成的?
据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贤良介绍,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基于庞大的网民群体,他认为,从整体意义上说,网络上的民意是可以基本上等同于“民意”,也能在非常高的程度上代表着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公意”。
而张建伟则认为,网意属于民意的一部分,至于是否能够全面代表民意,取决于上网表达人群的年龄结构、身份结构、性别结构等因素。上网积极表达的主要是年轻人,网意就呈现出年轻人的公共意见,但不代表这个社会的整体意见。
“网络民意并不必然代表民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提醒,应该警惕一种虚假“网络民意”现象充斥网络空间。一方面,习惯于网上冲浪和发表意见的群体特征是相对固定的,能否代言社会各个阶层值得思考。另一方面,网意和民意不是简单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网意是网络所表现出的民意,并不代表民意。因此,如果司法过程中将网意抬得过高,不利于审判的公正,甚至可能会使司法沦为网络时代“民意”的奴隶。
■博弈与契合:民意与法意之间不必泾渭分明
民意朴素而感性,法意深刻而理性。在复杂多变的司法个案中,民意与法意无可避免地发生冲突。
于志刚分析,个案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根源在于民众对于法律案件的认识更多地夹杂了个人好恶,更多地属于感性的认识;而法意作为法律规则的内涵与原理,有着确定性、稳定性和客观性,对待同类案件可以“因事而异”,但民意对待同类案件往往是“因人而异”。
因此,如果在法意和民意的天平上过度倒向“民意”一方,在司法中掺杂着“因人而异”的民意评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无疑将遭受严峻挑战。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张金海从司法实务部门的角度,对网意、民意等公众意见表达进行分析。他从社会学的视角考量公众意见表达的六个特征,并提出司法机关在处理事情和案件时,在面对网意、民意、公意的时候始终要保持反思的态度。
然而,网意、民意并非下山猛虎,不宜过分排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认为,即使存在民意真假难辨的现实困境,应引起我们的警惕,但是却不构成恐惧、厌恶甚至杜绝民意的理由。
于志刚认为,法意与民意可以理性契合,因为法也容情,民意可以为法官论证判决的正当性提供重要的社会心理支持,即民意是法意的社会公信力基石。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
■引导与疏导:重视民意对法意的公信基石作用
厉王止谤,道路以目。民意堵不如疏,古今皆同。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民意与法意之间的牵绊历久弥深。
张建伟、于志刚都认为,如果司法裁判背离常识、常情、常理,背离社会的情感,则必然引发非议。张建伟进一步提出,在民意与法意的博弈中,真理往往站在民意一边,如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个案中,民意获得了胜利。
“司法不公的一些受害人,将舆论(包括网络民意)当做一种救济渠道,一根有可能救溺的稻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及其负载的舆论都发挥了第四权力的作用。这一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张建伟说。
“公意有两种解读,一是公共意见,一是公权力的意志(官方意见)。”《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从“公权力的意志”出发,提出公意应引导和疏导网意、民意,这也是完善公共管理的手段和办法。在此意义上,网意、民意最终需要上升为公意,进而在坚持法意基础上正确作出回应。
张金海建议,作为法律人对待公共意见的正确态度应是,“观网意,参民意,重公意,执法意”。
于志刚提出,法意格外强调“看得见的正义”,追求程序正义。然而老百姓需要看见、感知和追求的恰是实体正义。引导和疏导民意,关键是搭建沟通实体正义与民意认可之间的桥梁,将实体正义也变为看得见的正义。
因此,保持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坚持判决释法说理,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对于塑造国人法律信仰、夯实司法公信基石具有重要意义。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用公意引导和疏导网意民意
“是什么”:对网意、民意、公意和法意如何精确定位?
这四个“意”我最关注的就是网意和民意。网意是怎么形成的呢?在我看来,来自于事件、事故、事实和现象。立法与司法中的网意,来自于对某些案件的指控,某些案件的辩护或者某些案件的审理,现在都是以案件来出现,无论是权利性指向的“躲猫猫”案件,还是结局性指向的“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那么,什么是网意、什么是网络上的民意?我认为表现为信息的集散,情感的宣泄,言论的表达,道德的评判,思想的碰撞,最后基本上都是指向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水平高低。
网意的形成实际上就是网络化时代的一种意见表达。网意不能绝对代表民意,但是可以相对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网意不一定是代表民意,而一定是体现民意。如果我们要了解民意、寻找民意、观察民意,不妨首先到网络上去。至于网络的表达方式也是各式各样的,比如说博客、微博、论坛、跟帖等等,都是通过网络来表现和体现民意的一种方式。
“在哪里”:如何区别民间意见与官方意见?
什么是公意?一是公众意志或公共意见,还有一种是公权力的意志。公权力的意志就是官方意见。网意不断扩大、民意不断上升,最终就有可能形成公意。如何看待这些公意,如何区分公意与民意,应当说也是各级党政领导需要重点关注与培养的执政思维。而法律人最需要关注的是法意。
在当下社会现实中,官方和民间、高管和百姓、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实际上时时隐藏着一种非常激烈的冲突,而这种冲突首先就是通过网络体现出来的网意及其通过网意而表达出来的民意。至于是不是真正的公意,还需要观察与分析。但是,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表现出来的民意,不管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不论是正确的还是虚假的,我们都需要重视与关注。为此,我们如何面对网意和民意,必然是完善公共管理的手段和办法。一定要重视网络,这是从网意到民意,从民意到公意,我们必须要掌握的一条规律,也可以说是一条定律。
“做什么”:公权力意志如何引导和疏导网意、民意?司法应该如何顺应公意,以何种形式回应民意?
一是我们到底是回应还是顺应?我觉得没有必要考虑顺应,最重要的是考虑回应。
二是我们到底是面对还是应对?对于网意和民意来讲,我们首先需要的是怎么面对,然后再考虑怎么应对。
三是我们需要速度还是高度?我讲的速度与高度,是讲公意表达的速度与高度或者说回应民意的速度和高度。体现在司法上的顺应与回应、面对和应对,最后都要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舆论。
总之,我们如何面对和应对网意,其实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民意,然后如何将民意引向公意,最后形成为展现法治理念、体现法律精神、弘扬法律文化的法意。网络上所反映出来的舆情其实是多面的。其中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面对这种多面性的网意及民意,作为公意(公权力意志)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的问题。唯有如此,最后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权威的、客观的、及时的法意表达。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左看右看司法与民意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司法对于专业性的严格要求,决定了它应当独立于往往诉诸自然理性的民意。不过,一般认为,对于那些需要借助于普通判断力的事实来说,法律门外汉比专业人士更少偏见从而易于形成正确的判断。
司法为何要独立于民意?这是因为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这是由群体心理的特性所决定的。群体行为往往具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感情强烈,二是具有趋同现象。具体表现为:个人在独处时不易产生的情感和不易付诸实践的行为,在群体中往往被激发出来和付诸实践;不仅如此,在群体中还存在责任分散的现象,容易形成不负责任和恃众无恐的群体心理;群体的感情也容易流为简单化和极端化,群体容易受到极端主义者的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群体一旦有了一定信仰和意见,往往固执己见。所以对于犯罪,民意往往趋向严厉甚至过分严厉。民意还有一个负面特性,就是多数人的意见容易受到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容易被漠视,因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容易被牺牲。卡尔·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一书中指出:“由于公众舆论是无名的,所以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力量形式,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就特别危险。”因此,对于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很多国家表现出慎重和警惕的态度。
不过,卡尔·波普尔认为“人民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隐含着真理的内核。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它:尽管许多平常人只占有有限的信息,但他们常常还是比他们的政府明智;如果不是更明智的话,那也怀有更美好和更慷慨的意图。对于显然正确的民意,司法如何能麻木不仁、视而不见?
在就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进行思考时,我们容易陷入一种迷失,误以为民意真能左右司法,真有所谓“民意杀人”。民意之所谓发生了“左右司法”的奇效,是因为司法本身偏航,要不是司法机关对于自己的糟糕判决不能自圆其说,要不是司法对于自己的定谳案件无法理直气壮,又怎么可能有后来的拨乱反正?
当然,对于民意抱有一定的警惕始终很重要。要避免舆论的负面作用并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需要一定条件,卡尔·波普尔指出:“称作公众舆论的那个不可捉摸、含糊不清的实体有时表现出一种质朴的敏锐,或者更典型地表现出一种超过掌权政府的道德敏感。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加以节制,公众舆论对于自由会是一种危险。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是不可接受的。但它有时可能起到开明的正义仲裁者的作用。”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司法公开实现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
“民意”是什么?美国政治学家凯伊对此曾感慨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
民意作为一种来自民间的意见或态度,必然受到社会风俗和传统道德的影响,带有强烈的主观意愿和情绪化因素。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个案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来看,民意往往关注的是对罪犯的严惩,是对判决合乎绝对正义的一种期待,但是,在判决背后起到支撑作用的则主要是法官对于规范的遵守。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认知、理解与评价,和国家机关依据法律作出的规范性评价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在二者之间导致某种紧张关系的产生。在此种紧张关系之中,对于法律、司法程序和预期司法结论非常熟悉的法学家们,往往会基于理性、现实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支持司法官们,此种支持往往会被网民、公众视为“拉偏架”,被网民诟病为“法律精英的傲慢与偏见”。
刑事司法称得上“国之重器”,刑事犯罪案件本身所透出的善与恶、生与死、自由与监禁、道德伦理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等问题,使它更易于遭遇“舆论法庭”的“民众审判”。那么,在网络时代汹涌的民意与法意之间,刑事司法将如何前行,如何最大限度达成法意与民意的交集?客观地讲,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民意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很多的关注,在很多情况下面临着既想“牵着民意的手”,但又必须“跟着法律走”的矛盾。民意能否与法意实现理性契合,需要司法官的智慧。
一般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考虑民意而只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但是,完全无视和拒绝民意的做法恐怕也是不可取的,在中国恐怕是尤其如此。正视民意的存在和影响有助于判决获得更广泛的正当性支持,这也是司法获得更大权威和公信力,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职能以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法学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看得见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体现了司法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的正义。言外之意,似乎实体正义是看不见的、不可捉摸的。客观讲,实体正义有时还真的不为公众所看见,但是,普通公众需要看见、感知和求取的恰恰是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在具体案件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同一个死刑案件在不同法官那里可能存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差别,在司法官、法律精英那里,可以视为法律允许的误差。但是,在民众那里,恰恰是质疑的焦点所在,具有无限的想象空间,而且想象的内容当然是司法黑暗和暗箱操作。因此,重视民意,尤其通过及时公布司法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来加大司法对于民意的回应,在短时间内恐怕是难以回避的必要举措。
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情、理、法”的三维均应当适时予以体现,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详实的释法说理回应和疏导民意,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观网意参民意重公意执法意
在新兴媒体条件下,出现了社会人群的复杂性,道德操守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不特定性,以及公共媒体开放性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使我们在公众意思表达时与理想的价值目标追求产生了偏差。所以,对网意、民意、公意,始终要保持反思的态度来看待问题。下面我从几个方面谈谈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因素。
第一,人格的定位和道德的预断对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网意、民意和公意,很多是由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是由有公平、公正心态的人所参与而形成的。但是毋庸讳言,在一个开放性、身份隐蔽不真实的环境下,恶意攻击的人、发泄私愤的人、断章取义的人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假信息、网络谎言、毁谤、歪曲事实的报道屡见不鲜。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些参与发表意见的人如果没有一个道德的预断,没有一个人格的定位,我们的盲从态度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舆论目标的差异性有时候直接影响对公众意识表达的态度。以我们经常遇到的监督和攻击现象为例。网络监督不可怕,特别是作为基层司法者,对监督非常敬重。我们最头疼的就是攻击,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对等就容易造成攻击。我们在处理监督和攻击这两种目标事态时,要进行分辨,而且要处于一个谨慎的态度。攻击在网络媒体几乎是零成本的,但是处理和澄清它确实要付出非常大的代价。
第三,角色定位也决定了对网意、民意、公意应该持不同态度。受众群体接受网意、民意和公意时,首先自己要有一个定位,无非是三点:一是政治人。这种人对各种意识的表达,真假程度也好,舆论力量也好,可能更关注的是多数人的意见。二是自由的人。所谓自由的人就是社会上无利益关系的群体,可能他对这件事情的态度观点和处理方法会是另外一种方法。三是法律人。作为法律人,对民意、网意和公意有一个什么态度?我个人感觉,作为法律人,一个正确的态度应该就是,观网意,参民意,重公意,执法意。作为一位法律人,上要与领导保持距离,下要对“民意”保持清醒。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坚持法意,善对网意和民意
民意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正取得它所应得的分量,发挥其本应该具有的影响。信息时代,网络更给民意装上了翅膀,添注了力量,虽然人肉搜索、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谣言、网络炒作等也引起争议,某些不文明、不合法甚至犯罪的网络言论值得警惕甚至已经引发了法律行动,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让我们更自由、更强大;汹涌的民意也给了我们更多明辨是非、激浊扬清的机会。
然而,近年来,惧怕民意、厌恶民意甚至憎恨民意的思潮,却也在潜滋暗长,值得深思。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然就不能受包括民意在内任何其他“意”的干涉。古人云,民意如水。可能会被炒作、可能受摆弄、可能被操纵,所谓制造舆论、操控舆论,即此之谓。
但问题在于,这可能都是能够引起我们警惕网意或民意的原因,但却构不成恐惧、厌恶、憎恨甚至杜绝民意的理由。我们无法在民意与干涉司法、造谣、污蔑、中伤、煽动、诽谤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不喜欢、厌恶、憎恨民意,甚至试图禁止民意呢?原因无非两个:一是不能正确认识民意,一是不能正确对待民意。
所谓民意,民就是你我他,意就是表态度。古代王朝的“观民风”、微服私访,今天的基层调研、媒体新闻,以及“与时俱进”的街谈巷议,都在一定程度上传达有关民意的信息。
民意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它代表了至少一部分人的想法、意见和利益表达。作为决策者,只有掌握了这些民意信息,才能真正把握民之所欲、所思、所想、所求,才有可能决策正确;作为公知精英,也只有了解和理解这些民意信息,也才能算是真正接触社会、认知实践,所得出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贴近人民、贴近生活,从而具有真正的价值。
因此,所谓民意和网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如何正确对待的问题。不管是网意还是民意,都既不能神化,也不能丑化;既不能拔高,也不能矮化。最为重要的则是坚持法治精神,严格依法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