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民族国家及其“价值本性”的凸显
民族国家是“民族”与“国家”的历史地统一,是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不断融合的结果。何谓民族?斯大林将民族定义为一个稳定的共同体,“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6]法国人厄内斯特·勒南在《民族是什么》一文中进一步揭示出民族共同体“精神”和“灵魂”,他认为:“一个民族就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共同受苦,共同欢乐和共同希望,这些是构成民族的东西。”[7]就民族的成长而言,民族无疑是历史的产物,正如达意奇所言,“民族即是一个民族或若干血缘因素,在社会动员中递嬗的结果。”[8]事实上,只有当一个民族完成了从经济民族向政治民族的转型之后,这个民族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同样,对于国家而言,只有当一个国家完成了从“人种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转变之后,才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的诞生。何谓国家?康德曾指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公民联合体。[9]实际上,在一个以人民权利为中心的共同体中,国家的利益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国家保障照管公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这样,公民与祖国在更高层次上,更为实际的内容上统一成为一个整体,公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热爱和忠诚自己的祖国。[10]而在近现代所构建起来的现代民族国家,正是现代民族共同体与现代国家共同体融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的共同体。当作为文化意义上的血缘民族共同体将要加进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共同体时,一种新型的共同体——民族国家——诞生了,这时,“民族”即与“国家”开始统一。
从民族国家的形式来看,作为一种新型的共同体,民族国家首先是一个法律共同体。事实上,“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宏大的人间叙事,是晚近人类无可选择的生活场景,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经由法律拟制而获得的法律存在,而构成晚近人间秩序中的基本政治单元与基本法律单元,同时常常也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单元和族群标签。而且,历史上的任何一部伟大的法典都是特定民族生存条件的浓缩,它承载着民族国家的当下存在。正如埃尔曼所说,伟大的法典都“负有统一杂乱的法律制度并以此帮助形成一个坚如磐石的民族国家的任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代民族国家首先是一个法律共同体。
从民族国家的实质来看,作为国际社会中合法行为主体,民族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美国学者艾恺指出:“所谓民族国家,要求在固定的疆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建立一个可以把政令有效地贯彻至全国境内各个角落和社会各个阶层的行政体系……还要求国民对国家整体必须有忠贞不渝的认同感。”实际上,“民族国家”一词一直以来都用以指称国际社会中拥有主权身份的行为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国家就是指主权国家,具体而言,民族国家就是指“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族国家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将逐渐被各民族历史、文化上的对立所代替。黑格尔曾指出,民族国家是政治实体的最高形式,是民族精神的政治外壳,是民族意识和命运的物质体现。哈贝马斯也承认:“政治-意识形态共同体”是“以拥有对一块领土的主权统治为特征的、在调控能力上胜过传统政治形式(如古老帝国或城市国家)的国家”。诚然如此,但哈贝马斯也没有忽视而是专门讨论了现代民族国家所具有的内在两重性,即由政治法律共同体和民族文化共同体双重性质所带来的双重归属感。一个曾经为知识分子争议且今天继续考验着我们的智慧与实践的问题:“民主的政治共同体如何与民族文化传统接轨?在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背后,还需要有相应的核心价值作为其公共文化平台吗?这一核心价值究竟是罗尔斯式的政治自由主义,即承认文化多元主义,在德性问题上保持中立,只是在正义问题上形成重叠共识,从而建立公共理性;还是像亨廷顿和麦金泰尔那样,民族国家的核心价值必须是一种整全性的、渊源于原初居民的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在‘正当’而且在‘好’的问题上也形成社会共识?”也许,这些才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真正问题所在。
众所周知,全球化不仅是资本的载体,而且也是观念、文化、价值的载体。因此,在应对经济全球化这一时代挑战的过程中,如何保持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发挥民族国家在增强民族认同感、凝聚力、向心力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将是摆在许多国家和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福山曾分析指出:“是让全球化毫无保留地摧毁传统的文化社区,还是让它只是破除那些功能失调的传统和社会群体,从而成为自己进入现代性的一个契机。”既然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那么,搭乘全球化的列车进入现代性的轨道,进而谋求新的经济规则和价值秩序,可谓现代民族国家顺时而动的不二选择。
诚然,经济全球化过程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新的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经济秩序过程,但是正如吉登斯所深刻揭示出的那样,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全球化过程中,“美国深刻而突出地影响了新的全球秩序的形成。从某些方面看,与其说它代表着均势学说的延续,毋宁说它企图把美国宪法条款推及全球”;虽然联合国对于维护国际安全无济于事,但人们对于联合国的关切“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基于对单个国家主权的深切许诺”,“它推进了而不是削弱了民族-国家作为当代普遍的政治形式的首要地位” 。如此看来,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仍然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吉登斯分析指出,在西方,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社会领域开始分化,经济与政治相对分离,经济、政治与国家暴力工具相对分离,从而降低了暴力程度,缓和了阶级冲突。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民族国家自身的“价值本性”必然成为人们所关心和思考的重要问题。既然民族国家自身本体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仍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着,因此,哪一个民族国家若放弃价值的自身本体性,这个民族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仅会受到来自本民族内部人民的强烈反对,亦会在世界竞争中处于极不利的位置。事实上,只要实行市场经济,经济行为主体价值基点的自身本体性就是必然的。那些以经济全球化中应遵守市场经济交往规则而否定价值自身本体性者,不是理论上的幼稚,就是实践上的别有用心。可见,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的式微或民族国家认同话语的削弱,正如有学者所言:“民族主义和民族认同话语在这个愈益全球化的世界上看来仍然会保持其重要性。”
实际上,自近代以来,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一直都是为人类社会所公认且普遍接受的政治形式。这一政治形式担负着管理人们社会生活,整合人们社会关系,维系正常的生存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相反,如果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就失去了民族的外观,政治行为就失去了国民公认的规则,就很难形成全民族的共识和内聚力。可见,现代民族国家在增强民族认同、民族共识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从国外建立社会核心价值的经验来看,当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国家力量(往往是政党)取代了宗教力量成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推动者,这成为一个普遍趋势。因此,就我国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离不开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具体而言,有赖于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形成。原因就在于,民族国家的建立不仅是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加速其政治现代化的助推器。“没有民族国家,现代化就不会进行得那么快速”,美国学者艾恺以法国为例分析指出:“法国国内强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她的政治现代化——建立了现代民族国家”。可以说,在政治现代化方面,后发现代化国家总是将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其首要目标。因此,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建立,这既是中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方,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公民社会随之而逐渐兴起。也就是说,与民族国家相伴而生的西欧君主专制统治不但没有削弱公民社会的发展势头,反而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历史地看,公民社会——无论是它的私人领域还是它的公共领域——都只是在16 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府的形成而获得实质性的发展的。具体而言,从早期的城市公社,经过民族国家形成之后的发展阶段,到资产阶级共和国,公民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化历程。民族国家的形成打破了早期自治城市公社的封闭狭隘和地方主义特征,城市的市民(bourgeois)于是变成了国王的臣民(subject);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之后,国王的臣民又变成了共和国(republic)的公民。而公民之所以成为公民,是以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前提的,不仅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且公民的其它一切权利如财产权利和社会活动自由都是在统一的政治国家中通过公民大会的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的。因此,民族国家的人民不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臣民或子民,而成为依靠法律规定既承担义务又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只有当人民成为公民时,他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祖国。
综上所述,从价值自觉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与现代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有着内在的契合与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内在地要求不仅要彰显“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而且要凸显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逻辑。着眼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看到,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中国的生成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伟大实践合乎逻辑发展的直接产物,又是破解中国问题、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同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还提出了一个文化现代化的问题,它的提出可以被视为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的一个重要契机,也可以被看作中国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在一个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世界历史进程中,如何使社会主义的价值意蕴的发挥与民族国家的价值本性的保持相互对接,进而增强其对民众的凝聚、认同、引导和整合功能,这就不仅是一个值得从学理上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命题,更是一个有待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的重大现实课题。
注释:
[1]戴木才,田海舰.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2).
[2]韩庆祥.从哲学解读“中国特色”[J].理论视野,2008(2).
[3]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7.
[4]江畅.论价值观念现代化的中国特色[J].人文杂志,2004(2).
[5]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访李忠杰教授[J].科学社会主义,2005(2).
[6]斯大林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2):294.
[7]Ernest Renan:What is a nation? In John Hutchinson & Anthony D.Smith ed. Nation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17-18.
[8]达意奇.民族的成长:一些反复的政治与社会整和模式[J].世界政治,1953(2).
[9][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林荣远校.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37、139.
[10]王联.世界民族主义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3.
(作者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