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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闹法庭是法律人的悲哀

2012-07-25 10:12: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看到新华网7月24日关于黎庆洪案的报道和答记者问,得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23日对黎庆洪涉黑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黎庆洪被判处15年。这个案件本来没有什么新奇之处,可是半年来却一直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其原因当然不在这个案件本身有什么特殊性,而是律师们在微博上披露的信息以及大闹法庭的“英勇无畏”让我们大跌眼镜。是的,当一个律师敢于在法庭上警告审判长,当一个律师敢于在法庭上故意“晕倒”,当一个律师敢对审判长大放厥词,我不知道,这是中国法官、法庭的悲哀,还是中国律师的悲哀,抑或是我们法律人乃至中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司法体制的悲哀?作为法律人,我们清楚地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可以强制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是,我们看到,1月10日法庭开庭之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3名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并训诫均无效。1月12日上午,又有一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经法官训诫,竟声称“警告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持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又能做什么呢?将律师带出法庭恐怕只是以“礼”、以法相待了。很有意思的是,竟然还有一名律师在法庭突然“昏厥”在辩护席上,可当法官通知医务人员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和治疗时,该律师竟立即不辞而别,坐飞机远赴武汉办案。真让人啼笑皆非。

    接着,律师们又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关于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的规定,更不把法庭不准用手机拍照和进行微博播出庭审的要求放在眼里,拼命地在微博上恣意抨击法庭、法官,与法庭公开对抗。这是律师们的应有作为吗?

    更有意思的是,法庭在开庭前本来就出庭通知送达的问题,与律师作过沟通。律师们也都纷纷表示:“电话通知更为方便、准确一些。”如果让律师单独为了领取出庭通知而去法院一趟,“很麻烦”。而“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律师本人可能不能及时收到”。因此,在第一次庭审时,法庭通知辩护人出庭都是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律师们也无一例外地都准时出了庭。可是, “6月4日上午,书记员电话通知了本案的6名外地律师开庭时间及地点,其中上海某律师提出,他要在开庭前三天收到书面的出庭通知,否则拒绝出庭。”为此,法院在已给该律师传真出庭通知的同时,为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只能派专人乘飞机给外地律师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可就在法官送达到上海后,个别律师还故意推三阻四,迟迟不肯接收出庭通知。笔者不禁要问:律师如此作派,究竟是在为难谁?

    律师,有律师的辩护权利。律师,也有律师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表现在要依法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同时也表现在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可是,在这个案件中,笔者悲哀地看到,一些律师仿佛眼中并没有法律,也没有法官和法庭,更没有法庭秩序。他们眼中,只有自己的权利,只有自身的利益。也因为如此,他们才会在法庭,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波澜。

    这是律师们的胜利呢?还是几个律师的悲哀?

    但愿,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用法律的精神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履行自身的法律职责。我想,这才是中国法治的进步,这才是法律的希望。否则,一味地强调任何一方的权利,无视法律的规定,只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停步不前甚至倒退。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