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敲响和谐与公正――记佛山中院法官黄学军
她37岁,已经做了10年法官,审理了2000多起民事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她锲而不舍地追寻的永远是法的真义,让“和谐、公平、公正”这一法的精神在每一个个案中闪烁出圣洁的光芒。她就是中国十大杰出法官之一、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学军。
同命同价――给农民工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2004年12月17日,在佛山打工的农民工小陈和小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一审法院依据农村户口的标准,各判决死亡赔偿金8万多元,这个数字是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城镇居民赔偿金的三分之一。两位死者的家人提起上诉。当他们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翊时,这位律师对此案基本不抱希望。其一,一审判决结果是当时全国法院普遍做法;其二,类似案件他也代理过,但从来没有赢过;其三,在这之前,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过一个意见“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但举证到什么程度才符合规定,作为律师也难以把握。
官司开庭,担任这一案件审理的法官是黄学军。法庭上,原告方提供了作为农民工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所仅仅能够提供的工厂证明信及暂住证,被告律师极力表达这一切都不足以证明事实。张翊和当事人都做好了此案件将极其艰难而漫长的心理准备。他们没有想到,开庭后第三天,黄学军法官便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方提供的暂住证、工厂证明等证据与法庭调查的相关旁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死者在城里工作一年以上,故死亡赔偿金按佛山居民标准计算,每人由8万多元改判为24万多元。法庭为之震撼!此案死者家属的委托人、农民工陈寅基说:“在很多人眼里,农民、农民工都低人一等,这个判决给我们农民一个好大的面子,它消除了对农民的歧视,给进城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个“开先河”的案子震动了佛山,乃至震动了广东。原告的律师张翊说:“我敬佩黄法官,在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她的判决推动了国家法制的进步。”我们问黄学军,你当时怎么就敢那样判?她带着一丝腼腆,声音不高地说:“作为一个法官,我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我更追求事实的公正。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官一生都应该追寻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