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和维护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9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拜人民为师,要把人民放在心头最重要的位置,要把人民当亲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和主体地位需要落实在政策施行和制度安排的具体环节。政府作为决策主体,自然不可能事事经过人民。但是在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政府有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在权利保障方面,除了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政府对于民意的充分尊重是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只有在日常治理中提供人们有效参与的制度平台和物质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够得到巩固和落实。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都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应该说各地政府也做了大量尝试和改革。比如,杭州市通过打造复合主体,让人民共同参与重大事务的管理。北京市的酒仙桥改造,也是在广泛征求老百姓意见的基础上,由老百姓自主决定搬迁方式。广东湛江的钢铁投资项目,尽管也有人提出尖锐的反对意见,但是因为当地政府和老百姓从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在谈论互动,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和许多老百姓都期待落地的项目。
作为“5 12”特大地震的极重灾区,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在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生死与共,在一片废墟上建成灾后美好新家园。重建过程为密切党群关系创造了条件,许多党员干部的心血与付出还是得到了人民的认可。按照什邡市的解释,引进项目是为了使老百姓既住上好房子,更要过上好日子。但是善花并没有结出善果。由此就需要反思,为什么政府认为是为老百姓好的事情,却没能获得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笔者以为,任何重大项目的投资,都会有利弊,也会有受益群体和得不到好处的群体。关键的问题是政府需要回应老百姓最关心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和健康保障问题。这些在环评过程中得到专家认可的资料需要及时告诉老百姓。
四、协商民主的发育有助于完善治理结构
什邡市群体性事件的又一重要启示,是政府需要形成有效的协商机制。协商民主以参与、理性、公共利益、共识及合法性等为基本要素。这其中,利益相关者是协商的平等参与者。利益各方对于自身利益的关切成为协商得以展开的前提。同时,协商是自由、理性的公共讨论,是借助集体智慧和相互的道德责任,通过对话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达成共识,消弭冲突。由于协商民主包括了决策前公民的广泛参与、偏好的自由表达以及共识的最后达成,这一过程赋予决策以合法性,有利于政策的执行。与这样的要求相比较,中国社会民主的发育还不足以普遍实现协商民主,政府和社会需要构建制度平台,培育协商能力。什邡市钼铜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表明,当社会力量不知道如何协商、如何理性表达自身意愿的时候,群体性事件就很容易成为人们获取利益和表达诉求的方式。
在中国许多地方诸如杭州等地,在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积极鼓励和推进执政党、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公民个人、学者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逐渐形成了一种多方参与的、主要以协商方式解决所面临的合作形式。多元主体或者复合主体本身不能够确保矛盾消解和发展顺畅,但是长期的训练和实践,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社会各类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有助于发育社会理性,回归法治逻辑。什邡市群体性事件提出了推动发展的实践逻辑,即政府需要在新的环境里有效吸纳、整合和联系市场、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等主体,在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避免政策过程失去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党和政府需要通过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来释放和引导人们民主决策的能力。
当前强调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社会主体多元和利益分化成为必然。改革与发展都涉及对原有利益关系的重组。这个过程几乎改变了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使得各类利益群体间的冲突变得难以避免,相互间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因此,提供群众有效表达利益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就成为推动地方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需要为不同社会主体提供有效的参与空间与和谐发展途径,确保不同利益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