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标准体系,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均等化需有清晰、准确的含义。因此,标准体系的建立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工程。应建立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就业服务、社会福利的设施、设备、人员标准和指标统计体系。在此基础上,明确责任分工。中央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标准制定和转移支付体制的建设与完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改进。
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体制,提高公共财政投资效率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十二五”期间应进一步强化财政的公共性,可将政府公共投入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5个百分点作为一个时期的约束性指标;同时将财政集中到市、区(市)县二级政府,取消乡镇一级财政,以确保乡镇及以下政权组织与自治组织集中精力向居民提供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县二级政府在不同公共服务项目中的责任分担比例及村级、乡镇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额并保持相对稳定。
考虑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金,为能力薄弱省提供资助。进一步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对于西部、农村地区以及弱势部门的公共财政支出应快于其他地区和部门。通过综合协调和政策引导,平衡政府资源投入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保障基础社会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地区间、部门间相对均衡。
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路
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必须体现公平原则;而供给方式的选择,则应根据效率原则。因此,可由政府直接投资举办,也可由社会组织举办,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混合性公共服务事业,有利于构建和谐互动的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同时,社会组织参与,也可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也蕴含着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既要摸索如何管理社会组织,更要为社会组织的发育创造条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最重要的还是资金方面的资助。在起步阶段,应更多地将社区服务、养老、就业培训、科普教育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去做。
建立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献的配额补助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按照鼓励、限制、禁止分类指导。放宽基本公共服务准入限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以及各职能部门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查制度进行清理,凡是对社会举办和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带有歧视性的做法和不合法的规定,都应取消。
推进公办服务机构尤其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改制、改组及民营化,促使公共服务走向社会化。公益性较强的非基础性公共服务,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招标,通过财政补贴、PPP模式(公私合营)、特许经营、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民间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较弱,以经营性为主要特征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可在政府统筹调控下由社会力量举办,由市场调节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