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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还需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2012-07-23 15:57: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当前最重要的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该改革从2003年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经验性探索,到2010年10月在全国法院的全面试行,至今有近十个年头。在这近十年时间里,虽然学界对其知之不多,但相关司法机关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着其各具特色的探索工作。

    不可否认,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必要而又重要的。“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无论是基于“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立法,还是针对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自由裁量司法,没有规范化的手段,就难以有“方圆”的量刑目标。特别是,我国存在严重的量刑不均等量刑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量刑公正及我国的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损害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改革实践前后的状况对比,就充分地表明了这一点。

    基于此,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称:《量刑指导意见》经过全国部分法院较长时间试点,成效明显,已经具备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条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现有《量刑指导意见》存在不足之处

    但是笔者认为,基于“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和量刑的基本运行规律,该《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文本起码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缺乏必要的理论论证。当前的《意见》试行文本主要是在几个基层法院首创基础上、由最高法院调研发展而来的“经验性”产物。虽然宣称以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及以后的电脑量刑研究(苏恵渔、赵廷光)为源头,但一方面,这些电脑量刑研究本身是否是基于“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和量刑的基本运行规律,就存在极大争议;另一方面,《意见》文本中诸如关于量刑指导原则、基准刑、具体法定刑与基准刑的关系等规定的与刑法的立法及基本原理等相冲突的事实,就表明《意见》文本尚缺乏必要的理论论证。

    二是存在指导观念的误区。最突出的表现在把量刑规范化异化为量刑数量化上。显然,量刑规范化宛如行进中的列车,其长久安全驰骋,并不是依靠某个部件或某个环节的高度现代化(细密化),而是依靠所有的部件和环节均合乎安全驰骋的要求,并相互协调,即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否则,非要人为地让列车高速驰骋,终究会出现“车毁人亡”的灾难。虽然当前的量刑性规范化改革,已在量刑方法上从原来的“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发展到了现在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但从试行文本的设计及其施行情况来看,其量刑情节数量化的量刑过程决定了所谓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方法仍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定量分析而已。

    几个需要解读的问题

    何谓量刑规范化。研究表明,量刑规范化是对“量刑”的规范化;量刑之“量”,是“刑之裁量”而非“刑之量化”,其中“量刑”所应当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任意的裁量权”,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及其相应法律“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由此,量刑规范化并不是要挤压量刑裁量权的行使,而是需通过设置完善的程序制度,使其得到规范的行使;量刑之“刑”,已不能再简单地解读为“刑罚”,而应相应地解读为“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甚至给予单纯宣告有罪的处罚。

    关于量刑的运行过程。从量刑实践来看,量刑的典型完整运行过程应是从法定刑(量刑基准)到处断刑(包括免刑,下同)、宣告刑和执行刑的裁量。这是因为,基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法条的规定在司法本质上只不过是关于定罪基准和量刑基准而已。就量刑基准而言,这意味着刑法分则关于抽象个罪法定刑的规定(立法),只是为具体犯罪的量刑(司法)提供一个起始标准,至于具体如何量刑和量什么刑,还需由量刑情节和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刑法分则的以上司法本质决定了,作为量刑基准的法定刑在司法适用中,基于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或量刑制度,需发生处断刑、宣告刑和执行刑等的司法变型,从而使得量刑也相应表现为从法定刑到处断刑的裁量、宣告刑的裁量和执行刑的裁量等几种情况,而不只是宣告刑的裁量。当前实践中关于量刑步骤等的设计和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量刑的以上运行规律。

    关于量刑不均与“同案异判”问题。“同案异判”与“量刑不均”是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虽然量刑规范化要以实现“量刑均衡”为基本目标,但它并非就等同于量刑统一化,并非要绝对消除“同案异判”和“同罪异罚”。固然非理性的“同案异判”确属“量刑不均”而应摈弃,但理性的“同案异判”,不仅不是“量刑不均”,反而对实现量刑的实质公正及量刑效果来说,是必要而又重要的。无论德国、美国等的量刑规范化的经验教训还是我国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所遇到的问题,都已鲜明地表明了这一点。把量刑均衡等同于量刑统一化,实际上是对量刑均衡的曲解和对量刑规范化的异化。

    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基本理念。众所周知,量刑规范化以追求量刑的公正及其效果为基本理念。然而,从刑事一体化和辩证法来看,量刑公正并不仅仅是实体公正或形式公正,而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等多视角的有机统一。虽然以上有机统一的实现相当困难,但割裂以上有机统一,特别是把量刑异化为“刑之量化”之后,所谓的量刑公正不仅不是真正的量刑公正,而且还有“愚民”的嫌疑,因为数量化和机械化的量刑结果,不仅可以掩盖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量刑,而且还可以使“二审终审”的程序设计失去意义。

    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定位。从性质上看,《量刑指导意见》不能是强制规范,而只应是供量刑时参考的指导性意见。这一点,在主要法治国家有着深刻的经验和教训。因此,我们对量刑指导意见的理性态度,应当是既通过适当的量刑指导意见促进规范化以减少非理性的“同罪异罚”情况,又适当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量刑个别化和防止量刑畸重。

    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模式。基于域外关于量刑指南的探索经验与我国的国情,我们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模式可以具有层级性。对于适用全国的量刑指导意见,只能是粗放型和具有全国共同特点的,不能在全国作出划一性的规定;对于地方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实际上是在全国性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地方特点的细密化。这个地方量刑指导意见,从我国的区域特点来看,应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制定主体为宜。

    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与刑事政策。量刑规范化作为最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之一,其是否以及如何掌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度,不仅考验着该项改革是否成功及其程度,而且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施行及其程度。在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也即刑法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无论是刑事立法的理解还是刑事司法的适用,都需刑事政策的正确指导,没有刑事政策指导的立法和司法,就只能是盲目和“死”的立法和司法;另一方面要坚持“刑事政策只能在刑法的框架内发挥作用”,刑事政策一旦为国家或执政党作出,也就只能在法律框架下发生其指导作用。

    (作者: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主任)来源: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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