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破天惊”的创举
“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本身就是一项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体现了中央解放思想的精神和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胆略、决心。从20年的实践看,我们没有辜负中央的期望。”在7月10日召开的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二十周年座谈会上,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的一席话,感慨万千。
从获得“特区立法权”到与“较大市立法权”“双权”并拥,再到打破“一市两法”的大特区时代,20年来,深圳在特区建设中手持“尚方宝剑”,共制定370多项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在立法建设领域独领风骚,为特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回首过去:“石破天惊”的创举
时光拉回到20年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区立法权,深圳从此告别了立法空白的被动局面,真正开始了特区的经济腾飞之路。
20多年前,香港李嘉诚的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等国内外一些大型公司准备进驻深圳市保税区,在和深圳方面签订的合同里面,对方都明确了一项条款:待保税区条例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当时,正值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之初,法律法规跟不上改革开放的步伐,立法领域的空白让不少国内外企业望而却步,“要权”的想法也在特区决策者思维中酝酿。1988年,深圳市主要领导向国务院呈递了请求授予深圳市立法权的报告。此时的深圳,则是个连人大都还没成立的“黑户口”。
于是,“要法是假,要权是真”、“没有‘户口’就要‘粮票’”等争议接踵而来。从1987年向中央提出要“立法权”,到1992年获得立法权,近5年的时间,深圳可以说是戴着“违宪”的帽子,突破重重障碍,在1990年成立了人大后,终于在1992年有了“户口”,也有了“粮票”。
1992年7月1日,在117人投票,9人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无人反对的表决情况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在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立法权授予深圳这样一个“小城市”,这一创举,足以体现中央对深圳的厚爱和大力支持。而许多文章和书籍中也用“石破天惊”来形容这一举措,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开风气之先,前无古人的决定。
从“特区立法”到“双权”并拥
拿到“尚方宝剑”后,深圳便大胆放开手脚,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特区发展也走向了新的征程。一路走来,立法见证了深圳年复一年的成长,促进改革开放科学快速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也是可圈可点。深圳立法的先行先试,无疑为之后的全国立法充当了“排头兵”。
1993年,第一批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出台,成为深圳规范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开路先锋,也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颁布实施,率先对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等进行了改革和规范,这是深圳市获得立法权后通过的一部有广泛影响的法规。
1998年,深圳市人大率先制定政府采购条例,这是我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首部“阳光”法案。
进入“千禧之年”,深圳的立法权再次得到提升和扩大化。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立法权”。从此,深圳立法“双权”并拥:既有“特区立法权”,又具有“较大市立法权”,把特区立法建设推向了新的高潮。
2003年,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
2006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对以改革创新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深圳来说,改革创新工作从此开始走上了法制轨道。
200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全国之先河,对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法律探索和尝试,着力于完善执行措施等。
2008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涵盖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方方面面,深圳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