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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无讼社区”中的角色定位及功能作用

2012-07-22 09:29: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网 

    目前,我国既处在社会发展的机遇期又处在社会矛盾的高发期,这种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性、群体性、多样性、多因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既有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传统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又有企业改制、征地补偿、金融证券、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纠纷,还有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的社会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

    就社区矛盾纠纷看包括邻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社区管理纠纷等类型。其特点可概括为“小、多、繁、难、杂”五个方面。

    “多”,就是社区矛盾纠纷多,纠纷涉及人数多。

    “繁”,就是社区矛盾纠纷的主体多元化。从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居多发展变化到目前的企业、团体,甚至是党政机关成为了纠纷的主体,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把对小区组织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不满转移到对党政机关的对立上来。

    “难”,就是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加大。原因多方面,一是矛盾纠纷当事人对一般的劝说和教育难以接受,而对一些无事喜欢挑逗、帮倒忙,故意激化矛盾纠纷非当事人的“顺耳”之言则不加分析地言听计从。二是诸多的实质性问题基层组织由于功能单一性难以解决。三是调处矛盾纠纷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而一起矛盾纠纷往往又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切身利益,诸多单位的不能密切配合,调处工作将难以奏效。

    “杂”,是社区矛盾纠纷成因复杂。

    目前,社区矛盾纠纷繁多主要有以下原因:

    (1)城市扩张规模和速度加快,服务管理模式滞后,少数居民的个人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不相适应,从而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

    (2)、某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作风拖拉,迫使居民采取过激行为,以求问题尽快解决。

    (3)社区调解组织作用空间萎缩。而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能力、自助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有效增强和引导发挥其作用等。

    (4)社区管理者服务管理功能缺位和缺失。

    其一、居委会行政化色彩使人民调解的功能缺位,即使在居委会改组为议事层和执行层之后,也未能发挥很好效用。

    其二、群众参与调解的意愿和机会的自治机制缺失。

    其三、随着“蜗居”现象普遍,居民生活的私密性加强和交往频率的下降,使“熟人”的关系在社区中变得日渐稀少,街坊邻里间相互联系趋于减弱,居民参与调解的意愿和接受调解的意愿普遍下降。

    其四、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作用锐减。社区人民调解呈现出向司法调解倾斜的趋势。

    其五、社区纠纷涉及利益的情况增多,涉及的金额增大,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配合机制不完善,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性。

    (5)调处社区纠纷时缺乏明细的法律法规指导。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调整社区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尤其对利益纠纷上很难定量。

    (6)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转型期大量社区矛盾都与利益分割或利益冲突有关,社区调处内容就是对利益冲突作出个别的、微观的、局部的调整。由于社会利益调整格局变化加速而社会调处机制功能不完善使纠纷不断,社区调处不堪负担,化解难度加大。

    (7)法律进社区工作受到制约。

    首先,物质和资金投入不足。一些社区硬件设施不齐全,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无法开展。

    其次,社区内缺乏法律人才而请律师,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因工作繁忙,无法为社区法律工作进行超前的调查研究和提供经常化的法律服务,大量细致和经常化的工作只能靠社区业内人完成。

    再次,一些社区宣传教育氛围不浓烈,方式方法单一。只靠单一的板报宣传和一年一两次的法律咨询活动,使社区居民因得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普法浓烈氛围的熏染而无法尽快提高法律素质。

    其三,超前性、针对性不强。社区的法律工作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但一些社区管理服务人员对本社区的家庭内分布状况,居民间存在的民事纠纷渊源及隐患不了解;对可能出现的易引起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的事实不掌握;对社区居民在民事、经济交往中实际需求不清楚,很难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和纠纷预防工作。其四,纠纷的内容日益复杂化。随着社区居民文化素质的提高,矛盾纠纷绝大部分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质性问题,纠纷由简单趋向复杂。

    由此看来,构建多功能组织健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调处的“无讼社区”,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综合治理新机制,实现社区和谐“无讼”状态既是法院能动司法功能外延又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体实践,对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