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受理: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6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8) 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执行刑罚的行为;
(2) 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 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4) 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