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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监所检察审查羁押必要性可解“一押到底”

2012-07-19 10:30: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多部门负责缺乏动力

    在但伟看来,现有分阶段负责的职权体系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主要原因就是,各职能部门做这项工作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而缺乏动力。

    我国的羁押制度,是以逮捕名义出现的分散到各诉讼环节、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的规定总和,办案期限就是羁押期限。把人押起来是办案部门最安全、最方便、最没有风险、利益最大化的工作方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掌握案件的综合情况,侦监和公诉部门具有职权上的便利。但伟认为,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是一个独立于办案部门的对批准逮捕进行审查的部门,但其客观中立性只是在审查逮捕这个阶段具备,当逮捕决定作出以后,这个客观中立性就不存在了。没有客观中立性,再多的便利也会因自身利益受损而搁置。

    “如果把第93条中的捕后侦查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给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捕工作如果出现不当逮捕和错误逮捕的情况,谁来监督、谁来纠正?”但伟指出。

    “我们最早的试点也是让有羁押审查决定权的侦监和公诉部门来主导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都失败了。”但伟介绍,此前他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试点以侦监部门为主导,在批捕环节通过严格逮捕必要性审查来降低羁押率,后来又改为试点侦监和公诉部门为主导的主动审查加上监所检察部门及时传递待审信息。

    但伟表示,如果还是沿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责管理体系,将新刑诉法第93条的履职主体分散到各个部门,那么在捕后侦查环节,羁押必要性仅有侦监部门一家承担,其他部门势必因为事不关己而作壁上观,这样又回到了老路,第93条就有可能和现行刑诉法中第73条、第52条一样,成为被搁置的条文。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