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第93条“人民检察院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新增条文,如何在执行中细化和完善对检察机关是个挑战。
“新刑诉法只规定履职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没有具体到哪个部门。”5年来致力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和试点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现有职权配置,侦监、公诉、自侦、监所4个部门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产生影响。履职主体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还是由一个部门负责存在争议。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落实第93条将有困难。”但伟认为,选择履职主体的标准只有一个:这项工作能否不留空白地落实。
“一押到底”必须改变
长期以来,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据近10年来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逮捕率基本在85%左右,而全国法院判轻刑率持续超过60%,职务犯罪轻刑率更是超过75%。
这一现状本应可以改变。现行刑诉法第73条、第52条已经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作了救济性规定,明确的就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模式。“实际情况是这两个条文没有有效落实。‘一押到底’就是最好的例证。”但伟说。
今年6月中旬,但伟再次对全国5个城市2012年1月至5月逮捕率进行调查,结果均在90%以上,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率仅在5%以内。“从数据上可以看出,现有的职权体系中的各个职能部门没有主动去发现不当羁押和认真接受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逮捕率和羁押率基本等同。‘一捕到底’、‘一押到底’仍然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现状。”但伟说,应当通过落实新刑诉法第93条来改变这一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