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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负责模式: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

2012-07-19 09:08: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求是理论网 

    二、分类负责模式:社会组织管理的新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 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 推动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并要求相应的政社分离、企社分离、事社分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 ”、“ 强政府、大服务”逐渐成为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此同时,社会力量的成长也推动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社会治理不再是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进行,而是不断转向由非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进来的合作治理模式,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独揽,而是不断转向与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合作共赢。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逐渐放权,由对社会组织的严格管控转向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 ”;另一方面应转变思维方式,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扶持政策,推动促进社会组织在协同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和承担公共服务工作方面发挥 积极作用,把社会组织变成自己的合作伙伴。目前北京市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措施,探索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模式。

    1. 培育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而言,增强其自主性、独立性是关键。 北京市注重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重点培育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营造社会组织发展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网上社会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及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传统的重登记、轻管理的行政监管体制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针对由此导致的社会组织活力不够、政社不分,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等问题,北京市 改革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对 四类社会组织——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由民政部门协调联系业务主管单位,基本解决了社会组织找业务主管单位难的问题。同时,民政部门建立“一口审批”绿色通道,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承诺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将受理社会组织成立审批的时间从法定的 60日缩短为 10日。 中关村就是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之一,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北京 市人大颁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体制等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还下发了《中关村社会组织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中关村社会组织建设思路。五个委办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对中关村现有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登记管理扶持发展的工作安排。现在已经按新体制登记了 5个中关村社会组织。 [3] 这些社会组织 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广泛开展社会组织服务民生行动,开辟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新模式。

    2. 认定“枢纽型”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 2008年北京市社会建设大会公布的 “1+4”系列文件中出现的一个引发广泛关注的新词汇,体现了北京市对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进行的创新性探索。“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4] 它主要承担其构成体系内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等职能。

    2009 年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认定首批 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标志着北京市社会组织与原有的行政部门逐步从“主管主办”关系过渡到“行业指导”关系,向“小政府,大社会”的建设目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5] 这些 “枢纽型 ”社会组织将替代以往众多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服务各类社会组织。首批认定的 10家市级 “枢纽型 ”社会组织包括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团市委、北京市妇联、北京市科协、北京市残联、北京市侨联、北京市文联、北京市社科联、北京市红十字会、北京市法学会。负责领域涵盖职工类、青少年类、妇女儿童类、科学技术类、残障服务类、涉侨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医疗救助类、法学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6] 在此基础上, 2010年底北京市又认定了市工商联、市志愿者联合会、市律师协会等 12家单位为第二批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两批 22家“枢纽型”组织对市级社会组织的工作覆盖率达到了 80%以上,“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2011年下半年北京市正在加快认定第三批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力求实现对市级社会组织的全覆盖。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培育区县、街道层面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打造市、区、街三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网络。 [7]

    “枢纽型”社会组织框架逐步建立后,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发展方向,大部分行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今后,除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外,大部分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接收新的社会组织申请,逐步实现与其主管的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 交由相关市级 “枢纽型 ”社会组织管理。 “ 枢纽型 ”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合力,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3. 建立监督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组织行为,北京市建立健全了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第一,增强社会组织独立性,实现行政权力有序退出。采取了“新增严控”和“存量渐减”措施,严格控制新增社会组织中党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现有社会组织中存在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的,采取社会组织自律方式,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原则上兼职人员不得当选。第二,规范组织内部制度。制定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了社会团体内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行为等。还建立了基金会年检报告、募捐活动、公益项目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布制度,实现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第三,建立等级评价机制。按照《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截至 2011年初,已完成评估 183家,评出 3A以上 168家,正在评估 300家。通过评估和等级评价,达到了“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的目的,有力促进了社会组织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第四,建立退出机制。制定《北京市关于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行政约谈、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等制度。开始对长期不参加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对调查核实的,启动撤销登记的法定程序。第五,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先后查处、取缔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对 274个社会组织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其中 51个进入了撤销登记程序,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3]

[责任编辑:庞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