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监所检察最可行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但伟最终将试点工作转向了专司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监所检察部门。
"这是在现有职权配置下,唯一的客观中立部门。"但伟解释说,监所检察部门只负责大墙内的人权保护和监管秩序,不参与诉讼活动,没有部门利益冲突。
过去监所部门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只单纯停留在对羁押期限合法性的监督上,忽视了羁押必要性监督。在押人员合法权利中最大的权利应该是其人身自由权,即依法享有可以不被羁押权。因此,监所部门理应将其纳入监督范畴。
根据监所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要求,监所部门从刑事拘留开始直到有效判决生效前的诉讼全过程,都可以在其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发现不当羁押和错误羁押,以及接受来自在押人员要求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而未被有关机关采纳的申诉,并及时向不同诉讼阶段的有关机关提出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的建议。
"因此,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这项工作实际上是对羁押期限监督工作的具体化,并没有超出职权范围。"基于这样的思路,但伟提出了"建立由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并在全国近20个基层检察院试点,试点结果令人满意。
为了解决监所部门对案件情况不了解的难题,试点过程通过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与本院案管中心平台联网和开发智能化数字平台来畅通监督信息渠道。同时,试点单位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建立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帮教管控体系,有效解决人放出去后的管理问题,达到了人权保护和社会安全的有效平衡。
"第93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只有监所部门可以全过程、不留空白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伟告诉记者,5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选择监所部门作为第9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是在现有职权体系中落实第93条的唯一可行方案。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