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层面:从詹红荔典型效应看政法核心价值观赢得公信力的认可途径
司法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支持和信任。目前,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反差。一方面法院自我评价司法质量与效率明显提升,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另一方面,法院工作经常面对来自外部各方面的质疑,涉诉信访压力持续加大,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但是詹红荔同志的先进事迹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她的工作却受到了群众高度的赞许,实现了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一致。从她的事迹效应看,通过对政法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践行,可以减少内外部评价的差异,这是法院工作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
(一)多方协作的联动司法:拓展忠诚履职的司法功能
联动司法,是指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各方良性互动、有效对接,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综合解决司法纠纷,是对能动司法的延伸与深化。当前我国已进入“诉讼社会”,许多本应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化解或通过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更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由于相关部门的职能弱化甚至不作为,而集中涌入司法渠道。[6]这些矛盾纠纷的化解靠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是无法完成的,必须通过联动机制发挥各类主体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吸收社会有益的力量参与,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束缚,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以最合适的方式化解。
詹红荔探索建立的少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是联动司法的有益尝试。在她的积极推动下,经过多方的沟通、协调,由延平区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检察院、民政等部门,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流疏导处理,建立起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既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又把惩罚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实现了挽救的最好效果。目前,漳州法院正在借助联动司法的力量,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驻交警大队的交通法庭,与交警、保险公司联合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都达到95%以上。台胞陪审员、土楼调解员和老红军调解员等也积极参与化解民生纠纷。今后,法院在调解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都应当进一步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积极应对诉讼挑战,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忠诚履职中肩负起社会责任。
(二)关注细节的民生司法:满足公众对司法为民的期待
民生司法,是指把为民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民生问题无小事”,关注规范司法细节,满足公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管理学有句名言:“细节决定成败。”关注和透视细节,给研读为民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一个小错误会引发大问题,例如一次裁判文书出错,会使裁判严肃性打折扣;一次与当事人或律师不经意的接触,会引发司法不廉的想象。与此相对应,一个小动作会产生大信任。在詹红荔的先进事迹中,有许多值得学习的作风细节。例如,詹红荔从不叫领刑后回归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为“少年犯”,而是亲切地称他们“新生少年”,把他们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看待——当他们思想上出现波动,及时进行开导;当他们在交友问题上出现状况,及时出面解决;当他们努力工作却遭遇欠薪,教他们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新生少年队”队长何根良从未想到詹法官在和他见面时不仅没有让他戴手铐,反而温和地说:“孩子,来,别蹲着,到阿姨身边坐。”在詹红荔亲切的话语和耐心的开导下,小何真诚悔罪,爸爸妈妈积极赔偿,一次次上门道歉,最终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和法院的从轻处罚。
正是基于对转变司法作风,回应群众关切的考虑,省法院决定于今年在全省法院广泛开展“司法走转改”活动(“走”即走基层、走群众,“转”即转作风、转观念,“改”即改不足、改问题)。漳州市委也全面启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我们只有在司法便民的措施上更加注重完善细节,在法院管理的制度上更加注重规范细节,在司法作风的转变上更加注重整改细节,在文明礼仪的表达上更加注重展示细节,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才能让群众诉求表达更顺畅、参与诉讼更便捷、人格尊严更受尊重。
(三)考量情理的柔性司法:释缓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柔性司法,是指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条件下,充分关注情理因素,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的合理因素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公众对于公正的要求。当前仍有部分法官习惯于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种片面追求刚性的司法,“虽然法律的价值得到了维护,但司法活动在得到了形式和理性的同时,也在失去实质合理性” [7]
在詹红荔的办案中,处处体现了柔性司法的人文关怀。“办好案,案结只是逗号,事了也仅仅是分号,人和才是一个完美的句号。”为了促成被告人真诚悔过,詹红荔在庭前心理疏导的基础上,创新了庭审模式,采取圆桌“课堂式”庭审,没有手铐、没有囚服、没有囚笼,被告人的父母可以陪伴在被告人的旁边。再结合庭审法制教育,利用投影设备播放证据,同步播放被告人在学校及家庭的成长照片,把法庭这个严肃审判的场所,演绎成进行爱的教育的温馨课堂,让被告人在情、理、法交融的氛围中,真诚悔过。詹红荔同志的优秀工作方法对法院各项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要善于在服务大局中运用情理,尤其针对企业改制破产、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可能诱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资产重组、放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坚持各方利益兼顾与衡平。要善于在纠纷调解中运用情理,以法律为基础,吸纳情理中的合理性因素,提供一种缓解冲突双方之间紧张关系的解决方案,使纠纷解决朝着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方面发展;要善于在释法宣传中运用情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到释法解疑的队伍中,热心询问、耐心倾听、细心解惑、诚心答疑,多角度解除当事人疑惑。要善于在涉诉信访中运用情理,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应予救济的上访人,给予适度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让司法赢得更好的社会评价。
(四)畅通民意的阳光司法:塑造清正廉洁的司法共同体
阳光司法,是指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让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消除法院、法官与公众之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地遏制背离公正司法的潜规则的生存空间。我们正处于一个开放多元的时代,公众对于社会事务的知情和参与愿望越来越强。而民意表达与现代法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对民意表达的关注、保障和张扬成为现代法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支持性机制。[8]因此,我们要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及时畅通民意,把司法权的内外行使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
詹红荔通过开通“QQ在线”、“青少年维权热线”,及时为青少年、家长等释疑解惑,就是构建民意沟通平台,打造阳光司法的一种有效途径。我们要以各类媒介为载体,以扩大公民知情权为途径,促进公众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要搭建民意沟通平台,通过设立电子信箱、留言板等方式搜集并反馈群众诉求,通过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组织法院开放日活动,让公众接近司法机关、熟悉司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完善民意吸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注重吸收不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公民担任陪审员,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要拓宽民意监督渠道,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的辐射作用,建立法院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多方位接受各界监督和改进工作,形成清正廉洁的法官职业共同体,为营造民主、平等、公正、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司法应当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载什么样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也关系到法治中国的未来前景。[9]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习詹红荔精神,还应当创造出更多的詹红荔式法官所需要的成长环境,更应当从詹红荔精神的实质中领悟到法院承担的责任与追求,进而在政法核心价值观上获得更为深刻的认知、更为坚定的信守和更为有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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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美】科塞著,石人译:《社会思想名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2] 马克思, 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3] 《詹红荔:爱心托起“冬日暖阳”》,载http://www.fjsen.com/zhuanti/2011-11/03/content_6670720_3.htm,2011年11月3日。
[4] 【美】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等译:《认同的力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3年版,第2页。
[5] 延平区法院:《省高院马新岚院长对扩大先进典型影响效果工作做三点指示》,载http://www.ypzf.gov.cn/cms/cms/sitemanage/detail.shtml?id=40211414439140004,2011年5月16日。
[6] 张文显:《诉讼社会境况下的联动司法》,载《法制资讯》2010年第11期。
[7]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8] 李昌昊:《权利与权力之沟通、协调与合意》,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7届),载中国知网。
(吴钟夏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