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为民 促进和谐稳定
随着沿海沿江经济的发展,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全国10家海事法院近三年在现有35个派出法庭的基础上,又增设了19个巡回审判点,充实派出人员队伍,完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积极开展“进企业、到港区、上海岛、下渔村”等法制宣传、巡回审判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司法服务基层的能力。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近三年收案18089件,结案17400件,约占海事法院同期全部收结案的46%,能够将92%左右的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全国10家海事法院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每年共对1000余件案件中的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近1000万元;对拖欠船员工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采取先予执行、垫付必要费用、申请发放执行救助金等措施,全力解决涉诉群众生活困难。
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各海事法院通过与货运代理协会、渔业协会、船东协会等行业协会,海事、渔政等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多元调解机制,实现“诉调对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促成调解,在近三年将海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进一步提高至57%,并成功调解一批影响重大的案件。如天津、海口海事法院分别调解了标的额达7亿余元的天津临港工业区航道与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中山工8218”工程船抓斗触碰海底天然气管道损害赔偿纠纷,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案件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宁波、厦门海事法院还通过与基层组织共同打造“无讼渔区”、“无讼港区”、“无讼海域”,将300余起纠纷在诉前予以化解。
加强涉外审判 服务开放战略
近三年来,各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海事一审案件5781件,审结5497件,结案标的额约折合人民币160亿元,涉及全球航运大国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等70余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重视审理好每一件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严格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准确适用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广西、广东、福建等地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地缘优势,针对涉韩、涉东盟、涉港澳、涉台案件集中的特点,积极开展收集、汇编、翻译相关域外法等基础性、前瞻性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海事纠纷案件。
各海事法院还充分发挥调解这种中国特色的东方智慧,及时化解了一批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成功调解“河北精神”轮碰撞损害赔偿管辖权纠纷异议案,一并解决了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在中、韩两国引起的所有诉讼;武汉、广州等海事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调解韩国籍“蓝宝石”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马耳他籍“第一海洋”轮2.6亿美元巨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越南籍“阳光”轮碰撞“闽连渔0506”轮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等重大敏感涉外海事纠纷案件,受到外国领事馆等机构的赞扬和国际社会的好评。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国际公信力日益增强,国外当事人来华诉讼的海事案件逐年增多,近三年有624起纠纷的外籍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的海事强制令裁定被英国王座法院采纳,并写入2011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我国海事司法解释和海事精品案例逐渐成为国际海事司法界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