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需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摘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