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以《教育法》的规定为基础,《教师法》则对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学历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民办学校教师根据不同的类别,应当分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上述资格和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