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教师的法律地位包括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教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总则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决定了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办学校教师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教师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本法对民办学校的教师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系统规定,因此,《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就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