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
国家要求邮政承担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邮政服务网点要普及、资费要低廉、对传播文化类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邮件要给予优惠,并力求做到国家每个公民都能使用邮政。同时,邮政提供普遍服务,也是政府推行政令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