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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制定办法:骗取保障性住房10年不得再申请

2012-07-17 09:12: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保障房分配应遵循住房保障轮候制度”,“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近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保障房参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

    近年来,保障房一直是各地的首要民生工程。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的各项规定也体现了为保障房建设的各个环节“开绿灯”的宗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可适当提高用地容积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建设用地总量、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指标的,在下达各市、县指标中确保解决。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相衔接。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据了解,广东省今年的保障房任务为15.5万套,在争取完成数量任务的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更要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为此,征求意见稿对保障房的建设环节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首先,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

    其次,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另外,针对一些地方屡屡出现开发商为拿下地块同意在其项目上配建保障性住房,但竞标成功后,便罔顾合同约定,只建商品房不建保障房的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责令参建单位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同时,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此外,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的,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严把审核关加大惩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对于以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个人信息骗房者,征求意见稿通过严格把关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和加大惩罚力度两方面加以严厉打击。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程序、审核方式、轮候制度等进行了详细阐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由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城镇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二十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城镇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对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银行、证券、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财产证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使用保障房资格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停止租赁补贴。

    在处罚方面,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虚报个人信息骗房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处100元罚款外,将自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除罚款外,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