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发票数据的应用,实施发票闭环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办法第六条) 。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对已开具发票信息保存后自动进行查验,减少了开票单位和个人及税务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开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办法第七条) 。
通过对发票数据信息的查询应用,形成数据的回流,给税收征管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改变发票单一的纸质流转方式,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闭环管理。
四、应急开具发票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数据,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网络发票是以在线开具为主,但为规避网络故障时开不出票的风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具备离线开具发票的应急功能,当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时,纳税人可离线开具发票,网络恢复正常后,开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五、关于电子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借鉴国际先进发票管理经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网络发票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