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专题> 聚焦执法公正专题> 评论

司法改革不能去法律而独舞

2012-07-13 11:24: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舒锐

司法拍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传统拍卖模式存在着耗时长,成本高,竞买人信息不保密,保密规则易突破,容易诱发“关门拍卖”、“职业控场”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诉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传统的竞拍方式。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和推进相关改革,如重庆法院在2010年12月推行司法拍卖互联网,目前通过互联网拍卖总交易率超过80%。上海司法拍卖也采用了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向全社会开放网络竞价和在线观摩。据悉,自去年11月以来,上海司法拍卖全部采取了此种方式。

在这个背景下,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试点法院也谨慎地选择了拍卖中最容易转让的,车况较好的小型客车进行试验,并成功拍出。仅就这两起个案而言,可谓是较为迅速便捷地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拍出的价格较为合理,也充分地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实体利益。

笔者以为,司法拍卖电子化改革不只是要实现及时地将涉诉财产变现,还要同时实现以下四种价值:一是保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杜绝某些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虚假拍卖的功能;二是保障司法拍卖的廉洁性,切断法院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的非法利益链;三是保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尤其是当事人对拍卖过程的正当质疑;四是保障司法拍卖的效能性,以最迅速、便捷的方式,花费最低的处置财产成本,实现所处置财产最高的价值。

如果某项改革只能符合其中一项或者某几项,即使它能将某种价值发挥到极致,也不能称之为成功的改革,更难以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社会的质疑。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之一,改变了群众传统购物方式。而通过初步实践,司法拍卖与淘宝合作的确能够获得效率和便捷。浙江省高院的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了改革的善意,敢于创新的勇气及为民司法的诚意,值得我们肯定。

但是,如果以其他价值去衡量,则确有待商榷之处。首先,正如拍卖界从业人士所质疑的,该举措“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我国拍卖法对于拍卖公司的条件、资质及拍卖的程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目前来看淘宝并不符合这些规定。

同时,司法拍卖工作是法院工作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敏感领域,在司法拍卖工作中坚持“制度反腐”,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起“隔离带”,并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司法拍卖机构,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在2005年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也有明确要求。不经过摇号,直接将拍卖工作委托给淘宝公司进行,容易滋生不正当利益联系。将杜绝腐败建立在工作人员和淘宝公司自觉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阳光制度下,既可能侵犯当事人及其他拍卖公司的合法利益,也难以经受起社会各界的质疑。

司法拍卖电子化能够使拍卖信息的公开程度越来越高,使参与竞拍人员的范围越来越广,使竞价程度不断加深,各地法院都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采取具体改革措施加以推广。但是,这都要建立在遵循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具体而言: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将效率低下、绩效较差的机构淘汰出局,使选择机制越趋严格、透明、公正;严守法定的必经程序,如先行评估、公告,容不得简化甚至省略;对竞买过程的监控逐渐细化,使拍卖领域“潜规则”的存在空间得到不断压缩,最终实现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价值。总之,司法拍卖电子化应带着法律跳舞。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