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方式上,科学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现裁判效果的最优化。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应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一方面高度重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把调解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平衡各方利益的优先选择,不断提高调解水平,通过调解以平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对抗,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决不忽视判决在确立规则、维护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把是否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作为选择案件处理方式的主要标准,落实自愿合法原则,通过判决发挥法律的导向功能,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裁判标准上,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法律的统一适用是事关法律有效实施、实现法律功能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在司法活动中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使法律条文不仅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而且在类案中得到统一适用。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方式、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或解释,使法官能够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质效控制上,着力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当前,我国社会各类纠纷易发多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大。应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科学设定管理标准,不断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流程管理、庭审考核、裁判文书制作、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体制制度,建立职责明晰、运行顺畅的审判管理体系,从而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在工作机制上,加强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配合,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特点,其解决方式也应当多样化。应构建并完善党政领导、部门支持、民间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形成程序衔接、功能互补的矛盾纠纷化解系统,使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社会化、非对抗的手段得以妥善化解。
(作者:李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